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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天平”不倾斜

时间:2009/2/16 10:29:30

人大代表视察南充两级法院庭审手记

                         作者:马波

 

在西方国家法院门前的建筑物上,大都塑有一个左手持天平,右手执长剑,双眼被布紧紧蒙着,面部表情沉静而刚毅的成熟女性雕像。她便是被西方世界称为的 “正义女神”雕像。在雕像背后,刻有一句简洁的法律格言: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这位古希腊神话传说中的正义女神的名字叫朱斯提提亚,是由西方“法律”一词转变而来的。关于她形象的寓意,德国一位著名法学家是这样论述的:正义女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女神持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满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而正义女神用布紧紧蒙着眼睛是为了不被现实诱惑,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保持中立,只用心灵去观察。由于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救济防线。所以,西方国家法院门前塑立正义女神像,具有特别的象征意义。

作为以维护公平和正义为己任的法院,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公平和正义这一目标的。在法院整个审判活动中,庭审又是中心环节,庭审程序是否公正合法,直接关系到法院实体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这句经典的法律格言,就是告诉司法机关:人民要“看得见的正义”。

鉴于法院庭审事关司法的公平正义,为了促进南充两级法院庭审质量的提高,南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从3月起组织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对我市两级法院庭审工作进行视察。依照《代表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组织人大代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由于人大代表们多数是兼职,所以视察一般都只有一两天时间。然而这次视察却与以往不同,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了以梁仕培、李元开、余善卫三位副主任为正副组长的视察法院庭审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了《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庭审工作的实施方案》,从领导分工、视察内容、视察原则、视察时间、工作阶段、进行步骤、人员配备、分组情况到注意事项都一一作了周密安排,一看这阵势就不同凡响。

考虑到有些参加视察的人大代表不是法律界专业人士,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全体参加视察的代表进行了培训。316日上午九点,当我到达市人大培训中心,所有参训的代表已齐整整地坐在会议大厅。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本次视察领导小组组长梁仕培在培训会上讲话时说:“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庭审工作,不仅仅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视察,而且也是对检察院、律师工作的视察。视察内容主要是对法院庭审程序是否合法,法官的庭审能力、检察官的出庭支持公诉(抗诉)能力及律师辩护、代理的能力,法官、检察官、律师出庭形象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视察,架起人大代表与司法机关、人民群众与司法机关密切联系的桥梁,拓宽了代表工作的领域,让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法官、检察官、律师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监督和支持他们的工作”。

接着,南充市中级法院崔均院长、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分管公诉的吴鉴副检察长、南充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董尚凯副局长分别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参与法庭庭审的规范,方式、目的、作用各自作了指导性讲解。他们的发言在最后几乎都说了一段诸如:“欢迎视察的人大代表多批评帮助,同时也请多理解支持”之类的的客气话。言外之意,三家对这次视察多少都有些“紧张”,不周之处,请代表们多多包涵。实际上,据我所知,法、检、司三家对待这次人大代表视察活动,借用今年“春晚”的一句“名言”,那就是“相当的”重视。新年一上班,三家就开始了准备,特别是法、检两家,又是调集精兵强将,又是进行庭审演练,可谓厉兵秣马以迎视察。相对说来,由于律师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司法局虽无法向法、检两家那样调兵遣将,但也给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多次打了招呼,要求对这次代表庭审视察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在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4月中旬,视察代表“兵分三路”,在各组组长的带领下,开始了对两级法院庭审工作的视察。

 

 

 

   

 

所谓庭审,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重要的诉讼程序。庭审的任务就是在法官的组织和指挥下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庭审理既是诉讼双方当事人诉求与辩驳、示证与质证的主要场所,也是法官辩法析理,居中调停,依法裁判,展示司法睿智的主要舞台。

    由于法官是庭审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因此,合议庭的庭审质量,法官的审判水平自然也就成了这次视察的重点。但视察又只针对庭审程序,不涉及案件实体。所以,视察评议内容就仅仅从庭审程序上,分了程序合法,庭审能力,庭上形象三个大项。每个大项中又分了三至四个中项,如庭审能力就分别有查明事实、认定证据能力、庭审驾驭能力和合议庭的配合协调。每个中项又分有若干小项,如准时开庭、法槌使用、把握审理重点、归纳争议焦点、掌握庭审节奏、庭审进程有序、关闭通讯工具等等。每个小项都规定有分值,由视察代表根据自己的判断打分。  

 

 

“首席法官”坐堂审案

 

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实行合议制度,即由三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工作由审判长主持,其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力,共同对案件裁判负责。在这次视察中,绝大多数案件是合议庭审理的。庭审中,合议庭成员正襟危坐,体现出法官的庄严;法警警容威严,让人感到敬畏。代表中有言:如果平时每堂庭审都能像这样,法官在民众中的形象将大大提高,法院在社会上的威望也会大大提升。

   这次视察给代表一个突出的感受是:合议庭成员在庭审的配合交流比平时要好些。相比之下法院平时审案一大不足就是合议庭成员之间缺乏互动、交流,基本上是审判长在唱“独角戏”。而这次庭审视察,由于合议庭早有准备,合议庭成员之间确实配合多于“独角”,交流多于“静坐”,毕竟是互动起来了。法院审理案件之所以实行合议制,目的不就是为了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以弥补个人能力的不足,从而保证审判质量吗。

   审判长是合议庭工作的主持人,这次法院接受代表们的视察,最紧张的恐怕就是审判长了,客观的说,每个法院为了把自己最优秀的一面展示给代表们,上庭的审判长一定是该院审判业务素质很优秀的。在视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崔均院长亲自担任了审判长。在庭审完后。我对崔均院长说:

“我们‘南充首席法官’亲自“坐堂审案”,是起带头作用啊!”

“我平时也审案啊。”崔院长说。

“您可是院长,平时还有很多其他工作,忙得过来吗?”

“但我首先是个法官,是法官就得审案子嘛。不单是我,我们中级法院的其他院长和基层法院的院长都参与审案。”

南充人民大都知道,这位“南充首席法官”是在一个特殊时期走上中级法院院长岗位的。不说是受命于危难之中,也算就任于低谷之际。但三年多时间,崔院长带领全院上下励精图治,面貌焕然一新。不仅涌现出了纳光元这样的全国十佳法官,而且两级法院中有17个部门被荣记集体三等功,26名干警被荣记个人三等功,36名法官被评为“办案能手”和“调解能手”,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先进集体”。这次庭审视察前,作为人大代表的崔均院长亲自给代表们上培训课,庭审视察中又带头上庭审案。其行可敬,其情可嘉。

不过话说回来,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又确实参差不齐,也反映在审判长的庭审水平高低不一。这次视察中,一些审判长在庭上归纳争议焦点不够准确,未能反映出个案特征便是一例。

如一基层法院在一件离婚案的审理中,审判长把争议的焦点列为:感情是否破裂;子女该谁抚养;财产如何分配。在代表们评议该案时,仪陇县法院院长陈奇代表指出:“几乎所有的离婚案件都可能涉及到这三个争点。这样的归纳,未能体现个案特色。”对陈奇代表的这一意见,很多代表表示赞同。

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离婚的家庭各有各的原因。世界上没有一片相同的树叶,如果不针对个案特点归纳争点,法院审理案件岂不成了整齐划一的“流水生产线”?

再一个就是有的审判人员控场能力较差,庭审节奏太慢。在庭审中,审判长处于主导地位,庭审的每个阶段的轻重详略应控制得当,对已经查明了的事实或与案件无关的发言应予以终止或制止。但一些审判长这方面的“功夫”似乎还不怎么到家。

这次各地法院庭审中,合议庭的审判人员绝对没有一个中途溜号的,同时也能做到神情专注,认真倾听。当然,这可能与代表们视察有关。但也说明,审判人员庭审中途不溜号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

还有一件与平时庭审“反差”很大的事值得一提,那就是没有一个法官在庭审时接听手机。同时,对于庭下旁听人员的手机鸣响,审判人员也能及时制止。其实,审判人员在开庭时不接听手机,最高人民法院早有规定,只是平时执行得并不理想。

 

多 嘴 的 法 官 动 脑 少

 

在庭审活动中,法官应该鼓励原、被告或控辩双方多说,说透彻,法官则应尽量少说。这是由审判的中立、消极的性质决定的。早在15世纪,英国著名大法官培根就说过:“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而一名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是一只胡敲乱响的铜钹。”

中国数千年来都是采用“法官职权主义”这种非对抗的审判方式。自1996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相继颁布后,法院的审判方式才开始了革命性变革。由法官职权主义(非对抗)审判模式向当事人主义(对抗式)审判模式转变。经过近十年的磨合,南充两级法院的法官们大体适应了这种新的审判方式。但如严格按上述法律标准考核,有些法官就难得高分了。

在视察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审判长在双方当事人调解失败后,还喋喋不休的发表了十分冗长的调解建议,足足说了近二十分钟。不能说这位审判长希望当事人能达成调解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法官说的太多,似有“强迫”调解之嫌。

法谚云:“多嘴的法官动脑少。”

在一些刑案审理中,个别法官似乎还没从旧的审判方式中彻底转变过来,还习惯“纠问式的作法,以至自觉不自觉地在刑事审判中充当了追诉犯罪的检察官的角色。

在对抗式庭审中法官究竟该怎样组织当事人质证,按说法律已有明文规定,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但在实际审判操作中,却体现了审判人员个人的不同风格。有的放马由缰,任凭双方说去说来,质证几乎与法庭辩论无异;有的一举一质,不允许多加说明,多说将被制止;有的来回质证,又允许多说几轮,举证方还可以反驳对方的质证意见。如果是当事人也没啥,毕竟多数人难得打几回官司,但以诉讼代理为业的律师,面对不同法官的不同组织质证的审判风格就感到难以适从了。其实,这不仅仅是个审判风格问题,不同审判风格的背后,体现了法官不同的职业素养。

归纳总结庭审事实和争议的问题,是审判人员的一项基本功。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贺和平代表在评议时谈到:“这次所视察的庭审,不论是合议庭审理还是独任审理,审判长和审判员对于法庭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所争议的问题,很少进行归纳总结,这不能不说是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的一个缺陷。”

再就是庭审中法官的语言艺术。

为了体现法律的尊严,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语应当做到沉稳有序、言而有据、思维清晰、表述准确、逻辑严密,力求一语中的,切中要害。特别要注意要尽量使用法言法语。但一些法官在审案中或是带“嗯——啊——”之类的官腔;或是带“是吧、是吧之类的口头禅,再是使用一些土话、俗语。让人感到法官的语言不简洁,明快。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当事人个体之间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存在差别,法官还须灵活运用法言法语,也就是要对法律进行必要的释明。记得有这样一个故事,法官在宣判后问当事人是否要上诉,一位当事人瞪大眼睛说:啥?判决了还要“上树”。我这么大的年龄,怎么爬得上去! 这次庭审视察也遇到过同类事情,当审判长问犯罪嫌疑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表情木然,再问一遍,被告支支吾吾地问:“啥叫回避?”

一起男方起诉的离婚案件,女方不同意离婚,法庭辩论结束后,按程序法官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愿意调解,但主审法官不是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而是问当事人是否愿意和好?调解与和好是两个不同概念,法庭调解也不同民间调和。法庭调解可能调解和好,也可能调解离婚。也许这个法官“心太软”,希望两人和好,所以如此发问。但法官毕竟法官,法官的眼中应只有法律。

 

  次?

 

在庭审后一次评议会上,市人大人事工委主任唐恒金代表问道:“法院开庭时法槌究竟该敲几次?我看有的法官敲了两次,有的敲了三次,有的还不止三次。”问题一提出,另一个代表接着说道:“有的开庭敲,闭庭敲。有的中途也在敲。”一个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代表又说道:“法官有时一次只敲一下法槌,但有时敲两下,我平时参加陪审时还见过敲三下的。”

“今天的法槌就是古时的惊堂木嘛?”问这话的是一位年龄稍大的代表。

一个法槌引起了一个“庄严”话题。

法槌代表着法律的尊严和神圣,是权威和秩序的象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从2002年6月1日起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统一使用法槌。该《规定》对法槌的使用情形、使用程序、使用方法以及摆放位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法槌在审判活动具体使用中确有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就平时所见列举一二:

随意性使用法槌,有的法官仅在宣布开庭时敲击一下法槌,在宣布休庭、闭庭、判决或裁定时均忘记使用;

情绪化使用法槌。有些法官在制止双方当事人激烈争辩或维护法庭秩序时,凭自己喜好,连续敲击法槌,甚至边呵斥、边敲击。

敲击法槌后不对后面庭审活动作出指令。使法槌使用未能与庭审活动有机的结合起来,相互脱节。

法槌摆放位置不正确。在审判实践中,法槌随意摆放的现象屡见不鲜。

法槌作为法官指挥庭审活动的一个辅助工具,体现着法庭和法官的权威。正确使用法槌是法官行使法律赋予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是法官的神圣的使命。

法槌的使用是中国与国际司法审判活动接轨的一个标志,但它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惊堂木”。古时惊堂木虽然也可以发挥维护审判秩序的作用,但由于中国古代审判不讲究严格的程序,审判官们使用起来就极具随意性。有首诗很能说明今天的法槌和古代惊堂木的区别: 

 那清脆的声音
                      
具有如此的穿透力
                      
穿越千年的桎梏,抵达彼岸
                       
显现法治的希冀

                     
切忌让它和惊堂木同流
                      
成为暴虐、专横的工具
                      
握它的须是正义之手
                      
才能把正义的声音传递

 

 

这次庭审视察,蓬安县法院的硬件建设给代表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一踏进该法院大门,巨大的电子显示屏格外引人注目,上面滚动放映着《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近期开庭公告等。整个审判大厅宽敞明亮,庄严恢宏。该院还有一个“亮点”,那就是法警一个比一个“帅”,到庭上一站,真是威严无比,帅气十足。

休息时,我向袁彪院长调侃道:“你把蓬安的帅哥都网到你们法院来当法警了?”

“你没看到我们的法官也不错吗!”笑谈中透出袁院长的自豪感。

的确,要说蓬安法院的法官与其他基层法院法官有什么不同,那就是该院的法官审案都身着法袍。

中国法官审案着法袍比用法槌的时间要早点。2000年有着浓厚军事色彩的“大沿帽”和“肩章”法官制服开始陆续从法院“退役”。代之而起的是法官袍和佩戴胸徽的西服式法官制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中级法院以上的法官开庭审案均要身着法官袍,而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案时,则可以不穿法官袍。

关于法官袍,有人写文章予以解读,认为法官袍主要体现的不是国家对法官的福利待遇,而是表征法官的职业地位与常人不同。从袍的涵义看,袍就是用衣把人包起来。法官袍就是国家用黑色的袍子把法官包起来。从其实质层面透视是国家希望法官所处的环境相对封闭,不与案件当事人在庭外接触,与其他不应接触的人也保持一定的距离。距离可以产生权威,距离也可促进公正。法官虽是世俗之人,当他披上法官袍之后,就应与世俗世界保持一定的距离,国家希冀能用法官袍来束住法官那颗勃勃跳动向往尘世的心。同时黑袍裹住的不仅是法官的肉体,它更重要的是要铸造一颗对法律虔诚的心。法官是法律之下的法官,除了法律他别无主人。法官袍能培育法官独立的人格,陶冶其法律理论与法治信仰,最终实现公正裁判。
   
既然法袍如此神圣,是法官都该配法袍。不知是最高法院开了这个口子,还是其他原因,南充绝大多数基层法院都没购置法袍,当然这些法院的法官们开庭也没法袍可穿。对于最高法院关于法官分级着装的这一规定,全国不少法官颇有微词,一位法官在《基层法院的法官不是法官?》一文中写道:

“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居中裁判,不论他是哪一级法院的法官。审判职能不同于行政职能。行政职能比较强调命令与服从,而审判职能强调法官的独立,司法独立包括法官独立,院长、庭长的同意并不是法定的程序。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是套用行政模式来管理法官,法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法官于是也有了股级、科级、处级、厅级等不同的级别。共产党人的老祖宗马克思他老人家不是早就有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基层法院与中级以上的法院存在级别上的不同,但级别的不同,并不影响法官履行法定的职责,他们行使职责的性质是同样的。法官都要裁判案件,维护社会正义,就象医生都要看病一样。是不是大医院的医生穿白大褂,而小医院的医生就不用穿呢?法官袍是给谁穿的,无非是给法官穿的。为什么只给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穿,其理由依据是什么,让人费解。”

在一次评议汇总会上,针对一些代表提出的“为啥大多数的基层法院法官没穿法袍”的疑问,一位担任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代表道:“我们多次请求给法官购置法袍,但财政没有拨钱,我们也没办法。”

“一件法袍多少钱?”市人大李元开副主任问道。

700元左右。”

“不是很贵嘛。”

一位人大常委接过话头,语气显得有些激动:“再穷也不缺这几个钱!平时在其他地方节省一点,购置法袍的钱也就出来了。”
 
“如果司法机关的经费象军费一样单列,问题就好解决了。”一位代表小声对我说。

在我们这些西部地区,经费严重短缺,已是困扰司法机关的老问题了,崔均院长在今年向市人大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谈到:“我市仍有为数不少的人民法庭无办公、生活用房,有个别基层法院至今没有审判庭;全市法院基本建设债务沉重。”我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崔富华曾用三句话概括过法院的这一窘况:审判无庭,办案少银,法官缺人。

看来,如果法院连基本经费都难以保障,要保障公平正义也就是一种奢望。

 

 

第一轮的庭审视察有一个“奇特的现象”——除中级法院外,在基层法院,代表们第一轮视察没有视察到行政案件的审理。

按照市人大关于庭审视察工作方案的规定,每个法院要报送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多个进行随机抽取23件来确定视察案件。但第一轮的庭审视察实际状况是:有的法院因暂没有行政案件可审,故未报送;有的虽然报了,但在临开庭前,原告却主动撤诉了。

在市中级法院行政案庭审后的代表评议会上,担任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的李秉国代表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行已经16年了,可中国的行政审判依然还很困难,可以说是世界行政审判中最难的。前几年,市委发了一个文件,要求行政首长要亲自出庭应诉,支持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但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不少行政领导觉得亲自出庭有伤面子,其实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亲自出庭,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依法行政,并不存在伤及面子的问题。

当今法院行政诉讼的难点一是审判难,二是执行难。法院法官几乎难以找到一件不受外界干扰的行政案件。原告即便打赢了行政官司,也还难以顺利执行。而形成行政诉讼审判难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恐怕还是法院依赖地方政府、法官依附行政权力的司法体制造成的。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审判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司法与行政不分,皇权、王权大于一切,无独立性可言。1954年我们的宪法第一次将法院从人民政府中分离出来,但人、财、物仍由同级政府管理,并且此种体制一直延续至今。我国行政法学专家认为:在这种审判体制下,法院在人、财、物管理上不能自治,司法活动在外部环境上多方受制。地方法院不是作为国家法律的“守护神”,而是成了地方利益的“保护神”。行政机关的一些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司法制约,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得不到有效法律的救济,盖其根源就在于法院的命根子——人、财、物——捏在政府手中,“谁控制了法官的生活,谁就控制了法官的意志”。针对这些现象,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肖扬大声疾呼:“司法不能牺牲公平正义求短暂和谐!”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诸多措施,试图提高法院行政审判地位,树立法院司法权威。许多措施本身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然而却未能发生预期的效用,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司法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业,对此,法院力有不逮。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之间因为利益不均、观念冲突等原因产生千姿百态的纷争。人类法治的实践告诉我们:“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最终都可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随时间逐渐降温”。其实,社会出现纷争并不可怕,因为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矛盾与冲突。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使民众怨声载道,最终可能诱发大范围的社会动荡,改革的成果就有可能毁于一旦。社会政治矛盾需要一种化解方式,要么冲突主体之间建立在力量博弈基础上的非和平解决方式,要么由权威的第三方居中裁决和平解决方式。诉讼的本质正在于“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行政审判也正是一种用和平、具有严格程序要求的方式解决这种冲突的诉讼形式。美国每年诉诸法院的案件以千万计,却并没发生社会动乱,原因就是是通过司法程序有效地吸收和消化了纠纷。法院是社会的“消气筒”、“减压器”,起着“中介”和“缓冲”的作用。在法院,人们按规则提供证据、辨别理由、发泄怨气。法官则按既定规则判断纠纷,实现一种“有理的依法说理,有冤的依法报冤”的有序格局。一些行政机关不愿或害怕走上法庭与百姓对簿公堂,其实,如果失去了法院的“中介缓冲 失去司法裁判,没有规则,民众就会直接与政府“对着干”。当然,正义根植于信赖,信赖的前提是民众相信法院中立。当民众觉得,法院不会无原则的“向着政府”,也不会“怕政府”时,就会自然而然的将其与政府的纠纷提交法院,从而与政府在法院进行和平而有规则的“法律斗争”。但如果法院不能独立审判,让人民感觉“政府法院一家亲”,人民就会丢弃法院——去找政府,失去法院这个“中介缓冲器”,人民就会与政府直接发生对抗,这样,社会纷争不仅不会消解,而且还可能升级。社会矛盾的累积又必然引起激烈的社会冲突,最终将使社会的和谐成为“镜花水月”。

如果我们的行政首长懂得了这个道理,就不会害怕走上法庭。相反还会勇敢的走上法庭,直面行政诉讼。

 

法 院 判 决 要 讲 理

 

法律界有句流行的格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意指审判工作不仅要体现公正,还要体现效率。法庭是否“当庭裁判”,是这次庭审视察评议的一项内容,分值是5分。但被视察的大多数案件并未当庭裁判(尽管代表们认为有的案件完全可以当庭裁判)。少数当庭宣判的案件,判决书的质量又成了代表们所关注的焦点。

那天视察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庭审中,辩方建议对被告适用缓刑,控方也赞同辨方的观点,但法院却给被告判了实刑。但为什么要判实刑,判决却没有充分阐明理由。对此,代表们颇有些不解,虽然这次视察不涉及审判实体,但在评议中代表们特别是司法界的代表还是不约而同的严肃指出:法庭是讲理的地方,法院判决书应当讲理。

的确,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这种公平和正义最终是以裁判文书作为载体或表现形式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通过裁判文书得以正确分配,社会的公平通过裁判文书得到明确阐释,人间的正义通过裁判文书得以充分彰显。而法院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和灵魂。是支持和说明法院裁判正当的全部依据。但是,在我们平时所看到的法院有些判决书确实存在各类质量瑕疵。如诉辩内容归纳过于简单粗糙,难于准确或正确的反映争议焦点;有的只限于归纳书面诉状和答状内容,不涉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有的甚至有意和无意遗漏一方当事人在庭审辩论阶段所提出的一些关键辩论理由。末尾部分简要列举所依据的证据后,写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证人证言……等足以证实之类的公式化语言;叙事缺乏证据和论证,看不出有关定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有的虽然分段叙明了案件事实及相应证据,但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未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作证据分析,没有充分说明对有关证据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也没有运用证据规则分析有关证据的证明力;判决理由公式化,缺少针对性的法理分析和说服力。对当事人主张进行肯定或否定,未分析其理由;对为什么要适用此种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彼种法律规定亦不加释明;还有的判决只有断语的结论,常常简单地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来代替说理;有些不针对案件的特点和对立双方的意见展开说理,千案一理;还有一些裁判文书的内容是叙述事实、罗列证据、法律适用的简单相加,没有反映出证据、事实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证据在事实之间缺乏论证,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缺乏法理分析。

针对法院一些判决书质量不高的现象,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早在1999年就严肃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为此,《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要求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语言生硬,缺乏文采之美是一些法院的裁判文书的另一大弱点。虽说判决书不是散文诗,但起码也应作到语言明快、文字流畅。中国是一个语言文字很丰富的国家,历史上有文采之美的判决书也不乏其例,如清朝时期一代清官于成龙撰写的《婚姻不遂之妙判.》开篇即写道:关雎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堪称良偶······以西席之嘉宾,作东床之快婿,方为情天不老,琴瑟欢谐。辞藻华丽、对仗工整、节奏铿锵,文采飞扬。全篇文字真象诗歌一样的优美。当然时代不同了,如果现在的法院判决象这样写,绝大多数人是看不懂的,还得请人翻译。但是,判决书应当明快流畅、富有文彩,这一点应当古为今用。

   一份判决书,实际就是一个法官向社会呈显的考试答卷。

 

 

 

检察官出庭工作也是这次人大代表庭审视察的内容之一,但这次对检察官仅限于出庭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不在之列。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还有对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提起抗诉的职能。

这次对出庭检察官的视察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宣读起诉书、抗诉书的能力;发问、举证、质证、辩论、应变能力;出庭形象和履行监督审判活动职能等。

 

“周检”现场“观战督阵”

 

418,由嘉陵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抢劫的案件,是我们这组代表视察的第一件案子,该案共有6名被告,其中有两名是未成年人。

嘉陵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具有较丰富公诉经验、曾是南充市检察院公诉科的骨干检察员、现任嘉陵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罗表章和起诉科科长唐纲以及陈东。一看检方这阵容,便知他们对这首场庭审是相当重视并作了精心准备的。辨方出庭的 则是分属三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今天法庭内有一“惹眼”之处,就是南充市检察院周力检察长带领该院公诉处处长坐在了旁听席上。作为市人大代表,他有权进行视察;而作为检察长,又可谓亲临现场“观战督阵”。这位从省检察院下来素有“学者型检察长”之称的“周检”。一向重视抓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人员素质的提高。去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涌现了国家、省、市三级优秀检察官、先进工作者、杰出公民32名,先进集体27个,创出了优秀业绩。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的王岚处长,被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称号,并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的亲切接见。

为了在这次庭审视察中“打出检威”,市检察院专门成立了以周力检察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了市院公诉处全部检察员和各县(市)区检察院公诉科长进行了庭审观摩,开展公诉“实战练兵”活动,以求高水平的公诉质量。此君与市中级法院崔均院长一样,极具“人大意识”,常邀请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定期向代表寄送《南充检察信息》。不论是市人大还是选区所在地的人大组织的活动,能来定来,确因公事不能参加,一定请假。

休庭之后,我问周力检察长:“有你们市院下派的骨干公诉人出庭,还用周检亲自督阵吗?”

“哪是督阵咯,是重视代表视察,了解出庭实情嘛。”“周检”笑着回答道。

“亲临现场,可有收获,”

“那是肯定的!” 周检收敛笑容,“至少知道了我们还有那些不足,以便有针对性的着手改进。”说完,眼中有些思考的神情。

由于此案的被告较多,今天的庭审未进行完毕,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改日再审。

 

“剑”

 

依法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称“国家公诉人”。法律赋予公诉人在法庭上担负着两项职能,一是代表国家指控、揭露和证实犯罪;二是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结合案情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这次视察庭审,两级检察院出庭的公诉人给代表们有两个突出的印象:一是基本适应了新的庭审诉讼方式;二是出庭准时,精神饱满。

伴随着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刑事案件的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新的审判方式突出了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作用,当然也给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控、辩、审三方都面临着适应新的审判方式的挑战。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的姜伟说过:庭审改革中受冲击比较大的还是公诉人,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如何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履行自己的职责,如何尊重辨方的工作等,都需要有一个适应、改进和提高的过程。实际情况确实如此,在过去“法官职权主义”的非对抗审判方式中,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和公诉词后,也就算完成了大半出庭任务。新的审判方式加重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从程序上,公诉人要就起诉的结论向法庭出示证据,进行质证;还要认真的和被告及辩护人展开辩论。从操作上,证据的组织、出证的方式、问话的技巧、辩论的水平等对公诉人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往那种“只要检方一指控,法院一定得定罪”的时代已经逐渐过去,代之而起的则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举证责任,罪刑法定等等。

“十年磨一剑”。经过十年的历练,南充两级检察院的公诉人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开始逐渐增强,办案程序进一步规范。基本掌握了新的审判方式的庭审“套路”,大都能够按照庭审规则“出牌”。这已成为代表们评议时的共识。

引出第二个突出印象话题的是市人大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周原副主任,这位长期担任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人大代表颇有感触的说:“平时法院开庭,公诉人迟到是常有的事,这次公诉人全都能准时出庭,法院也能按时开庭,希望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是啊!法院庭审体现的是法律的尊严,公诉人出庭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怎么能够迟到呢?

 

 

新的庭审方式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突出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事关诉讼成败。虽然公诉人已完全知晓这一点,且在收集证据方面公诉人还占有明显的法律优势,但在法庭上与辩方的“证据之战”,也还确实存在一些瑕疵。综合罗列代表们在评议会上的意见,主要有下列种种:

■一些公诉人所举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证据组合不系统,证据锁定不严谨,庭审种又不进行归纳分析。导致出示证据时显得前后顺序颠倒,支离破碎。还有的指控证据缺乏唯一性,显得指控乏力。在某法院审理的一起贩毒案件中,对公诉方用嫌犯尿液出现毒品特征的证据来证明该尿液系嫌犯出售的毒品所致这一指控,担任顺庆区法院院长的李红兵代表认为:嫌犯含有毒品的尿液是否就一定是嫌犯出售的毒品所致,公诉方还应举出其他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在评议另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对公诉方关于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就是案涉赃款的认定,一位非法律界的代表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表达自己的观点:“白毛猪儿家家有,怎么就认定不是他家的?钱是一般流通物,不是特定物。公诉方应当用全面收集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也是出庭公诉的中心环节。新的庭审方式对于公诉人来说,需把庭审的重心移到法庭调查阶段,其所举证据应当是一个逻辑联系紧密,且具有唯一性的体系,证据能否形成逻辑体系,是犯罪指控能否成立关键。不可不察。

个别公诉人没有做到将案情烂熟于心中,对证据缺乏全面掌握,甚至不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条或政策。当辨方提到案件的某个情节、某个证据时,由于公诉人对案情未做到耳熟能详,于是缺乏相应的对应,只好在庭上旋翻旋找。在一起贩毒案件的审理中,针对公诉人出示的一份由侦查机关作出的刑事鉴定,辨护律师提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鉴定只应由社会中介鉴定机构来作出,侦查机关自行作出的刑事鉴定,法院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对此,由于公诉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内容不甚了解,对由侦查机关作出的刑事鉴定与社会中介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之间的关系便无从辨析回答。

公诉人对起诉的案件一定要作认真审查,仔细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材料,熟悉每一个犯罪事实和情节,全面掌握各种证据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矛盾点,预料被告人或辩护人可能在哪些问题上提出哪些辩解。做到胸有成竹,了如指掌,才能有的放矢,应付自如。至于与案件有关的法条或政策规定,更是应当知晓,才能在庭审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些公诉人在庭上宣读证据时语言不够流畅,常常出现‘口吃’,让人听起来既不连贯,也不清晰。”对蓬安县检察院女检察长李敏代表提出的这一意见,不少代表均有同感。一位代表还打趣的说:你这是自揭“家丑”啊。客观地说,公诉人在庭上宣读证据时出现“口吃”,虽有准备欠充分的因素,但也有侦查人员的记录字迹太潦草的缘故。市检察院的一位公诉人告诉代表,她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提前把在庭上要宣读的证据录入了笔记本电脑中。这虽然不失为一个办法,但如果证据太多,工作量也就太大了。同时,由于软硬件条件所限,这种方法目前在公诉人中全部普及也还有些难度。

还一些公诉人在回答被告和辨方的质证意见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归纳,故难以切中问题的关键,甚至对被告和辨方有的质证意见缺乏必要回应。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的审理中,对被告所说“盗窃是为了好耍”这一主观故意,公诉人无意间给忽略了,竟无回应。

宣读证据是否流畅,主要还看准备是否充分。当然,侦查人员也应当把记录整得规范一些。因为法庭上展现的不仅是公诉人的形象,也反映出侦查人员的素质,更体现国家的尊严。而回应辨方的质证意见,则是公诉人归纳分析、法律运用、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的体现,绝不可小视。

 

 

有人把公诉人比着厨师,一方面要把好原料(证据)进入关,另一方面自己的“烹饪”技能也得要过硬,这才能在法庭上展现出良好的“厨艺”。这次两级检察机关接受市人大代表的庭审视察,由于出庭支持公诉的大多数都是业务素质较好,出庭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因而在法庭上基本能做到挥洒得体,沉着应对。凡事都有两面性。即便是优秀公诉人,也存在一些缺陷和弱点。

■在我看来,起诉书的制作似乎比判决书制作的难度要小些。如同八股文要求有起、承、转、合四大板块,起诉书也要求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案件事实、起诉理由和法律依据这四大要件。但俗话说:“一张膏药,各有各的炼法”。同是四大板块的八股文,有的就流传千年不衰;同样由四大要件组成的起诉书,却能显出公诉人各自不同的造诣和“功力”——有的简洁明了,切中要害;有的要件不全,挂条漏款;有的收方有度,文采激昂;有的平铺直述,味同嚼蜡。无论是在平时还是这次视察,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存在的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就是内容过于简单,有的起诉书,指控犯罪行为的过程与情节不清楚,有的手段与后果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如一起抢劫、盗窃案件的庭审,公诉人陈述被告有立功表现,可在起诉书里却只字未提。还有一些起诉书意思表述不够明确,用语和引用法条也不太规范。

【手记者感想:。说到起诉书,让我想起了被称为“初唐四杰”之一的骆宾王写得一篇讨伐女皇武则天的檄文。檄文指控武则天的罪行是“入门见嫉,娥眉不肯让人;掩袖工馋,狐媚偏能惑主。虺蜴为心,豺狼成性,近狎邪僻,残害忠良,杀姊屠兄,弑君鸩母。包藏祸心,窥窃神器。” 其罪孽真是到了“人神之所同嫉,天地之所不容。”的地步。 檄文号召官兵民众“因天下之失望,顺宇内之推心,爰举义旗,以清妖孽。用气愤风云,志安社稷。”檄文告知大众讨伐的结果将是“班声动而北风起,剑气冲而南斗平。喑呜则山岳崩颓,叱咤则风云变色。”鼓动大众“以此制敌,何敌不摧?以此图功,何功不克?” 檄文最后还甩出了点中武则天要害的杀手锏:“一抔之土未干,六尺之孤何托!”“请看今日之域中,竟是谁家之天下!”这篇讨武檄文,连武则天自己看了既万分震惊又连声叫好。今天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可称之为代表国家揭露、指控犯罪的“讨贼檄文”。当溶法理性、战斗性、文采性于一体方能体现国家的威严。】

■庭审调查问话不简洁,几乎是不少公诉人都具有的。为了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往往对被告问的太细,有的还过于口语化。在庭审中,公诉人虽然不可能象西方国家庭审那样,只要求被告回答“是”与“不是”,但不分轻重,面面俱到的讯问则又大可不必。担任阆中市法院院长的冯朝勇代表认为:公诉人应抓住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对被告进行询问。如被告在陈述时出现翻供,公诉人可用其在庭审前的供述或讯问笔录有针对性的进行讯问。而不应在不影响案件实质的细枝末节上反复的问来问去。冯朝勇代表的这一观点,也应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中相应的规定。

■在代表评议汇总会上,市人大余善卫副主任谈在到一次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一份侦查讯问笔录时,多次念道“这个娃儿,那个娃儿。”听得代表们云里雾里,不知究竟说得是“哪个娃儿”。在平时的庭审中类似这种宣读讯问笔录含混不清,指向不明的情况时有出现。当然,这不能全怪公诉人,因为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就是这样写的,公诉人只是照本宣科。到是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做讯问笔录时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特征的表述。

【手记者感想:“山不在高,有仙则灵”;言不在多,明了就行。法庭调查的全部任务在于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该适用何种刑罚。因此,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必须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突出犯罪特征,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来进行。至于讯问记录,既是固定证据,也是细节工作,但细节往往决定诉讼成败,不可忽视。

 

 

这次代表们通过庭审视察,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同时代表们也感到:作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检察机关,在熟悉庭审程序、掌握诉讼技能,适应新的庭审方式等方面固然十分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检察官应当牢固树立起现代刑事诉讼理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精神,检察机关既有指控犯罪的职责,也有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职责。同时,即使是指控犯罪,也还有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的职责。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检察人员没有全面认识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单纯地追求有罪侦查结果和指控结果的倾向。总觉得花了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最后没有起诉或定罪,岂不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了)。其实,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规定。如果发现有犯罪嫌疑而不查,怎么能证明人家无罪呢?通过侦查和审查证明了无罪,这本身就是成绩,并未白费时间和精力。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既要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各种证据,还要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各种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也明确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但在侦查工作中,侦察机关往往注重有罪或罪重证据的收集,轻视罪轻和无罪证据的收集。在法庭上,公诉人也更多的偏重出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较少出示罪轻的证据。重罪轻判,检察机关要抗诉,轻罪重判,检察机关则极少抗诉。其实,对于轻罪重判依法抗诉,同样也是检察机关的应尽的职责。因为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追求的是对被告人依法公正定罪处罚的裁决结果,重罪轻判是不公正,轻罪重判同样也是不公正。

再者就是要理性对待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对抗冲突。设立被告人辩护制度,是一个社会法治进步的表现。新的刑事诉讼方式,不仅在庭审中突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而且还将律师对案件的介入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应该说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步的标志,也体现了我国法治走向成熟和完善。在刑事案件诉讼中,公诉人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他还负有“客观公正”的义务,应当奉行“法律至上”的准则。所以,不能仅仅以追求胜诉为目的,既然如此,就不能视律师为“冤家对头”。当然,律师也不能为追求“胜诉”而不择手段,律师不仅要遵守法律的底线,而且也要具备公平、良知。从追求正义,维护法律的角度,检察官和律师是一家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日前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促进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因此,检察官应当把律师看作法律共同体的一员,而不应将其视为异己的“另类”。当然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尊重检察官也是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在这次代表们视察中,绝大多数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庭上都表现出了证据冲突感情不冲突,相互对抗却彼此尊重的“君子风度”。可在平时的庭审中,我们也看到控辩双方因缺乏理性而由职业对抗走向情感对抗的事时有发生,特别是在辩论中使用诸如“×方所谓的什么什么”,“×方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方所说完全是一派胡言”之类的不尊重对方的语言,不时从控辩双方的口中“迸出”。就是这次的庭审视察中,一场刑案控辩双方因罪种而发生分歧,差点也走上了感情冲突的边缘。因此,控辩双方各自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也是树立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题中之义。

 

 

 

   

 

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制度的兴衰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标尺。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他老人家说过,中国要搞民主法治建设,起码要一百万律师。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已经二十多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推进,律师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日渐凸显。全国现有11.8万执业律师,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零点九。其中过半律师集中在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西部12省市区律师总数不过2.4万。全国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

我市有目前专兼职执业律师194名,按律师占全市人口总数的比例计算,大约平均三万六千多人中有一名律师。且大都集中在南充市中心区,朱总故乡仅有三名注册执业律师。

这次人大代表庭审视察,是在律师行业经过了前年的专项教育整顿、昨年的规范建设年和今年正在进行的政治信念、法治理念教育的前提下进行的,这对律师界近三年来的教育整顿、规范建设成果是一个检验,同时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诉讼业务素质也是一个检验。代表们主要从律师的出庭准备、法庭形象、举证质证和辩论能力四个方面对律师的庭审表现进行评议。

囿于律师的工作性质和方式,南充律师的行政主管部门司法局不可能象法检两家那样有组织的进行“实战演习”,开展练兵活动,并“集中优秀兵力”参与庭审。因为律师一旦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如果没有法定理由或当事人的同意,是不能擅自变更代理和辩护的。因此,律师在庭上的表现,应当是更多的具有“原汁原味”。

 

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法制保护天空

                                    

这次代表庭审视察的案件中,律师出庭代理的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的辩护,不少是律师进行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济或法律扶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受援对象通常是贫困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从其本质来看,法律援助是受国家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行为,是现代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它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程度和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被称作法律界的希望工程

这次出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都是资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他们没因为是没有经济报酬的法律援助案件敷衍了事,而是非常认真尽心尽力的履行辩护职责。在一起抢劫盗窃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作案时尚未年满18岁且有立功表现,为了让这名未成年人被告得到从轻判决,同时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办理这起法律援助案件的营山县营欣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龙开俊接案后,不顾路途颠簸,乘车到被告关押地会见被告,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同时龙律师又到被告父母所在的单位,与其父母和所在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对被告进行行为矫正方案。法庭上,龙律师不仅尽职尽责的为被告进行罪轻辩护,而还还出示了被告父母单位专门出具的愿意配合被告父母和所在社区对被告进行管制教育的书面意见,希望法庭对这名未成年被告从轻处罚。律师的这些辩护意见,当庭得到公诉方的认同。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的敬业态度,令各组视察的代表们大为感慨。李红兵代表在评议时说:“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如此认真负责,值得充分肯定,特别是辩护律师出示的被告父母单位出具的愿意配合被告父母和相关部门对被告进行管制教育的书面意见,说明律师站在了党中央、国务院提倡的全社会都要关心青少年成长,矫正青少年不良行为的高度来办理案件。”

律师尽职尽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非因此一案,在仪陇审理的一起刑案,对被告进行法律援助的,是远在蓬安的一位资深律师。在视察评议汇总会上,代表们对律师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表现一致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市司法局局长游少春代表说:作为法律援助中法律服务这一块,我市近两百名律师,一年参与指定诉讼的法律援助案件在500件左右。如果加上各个律师事务所自己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的援助案件,每年平均在三千件以上,这还不包括平时的法律咨询服务。可以说,我市律师进行的法律援助工作,既为弱势群体撑起了一片法律保护的天空,也为创立平安南充,构建和谐南充作出了贡献。

从去年全国人大代表法律援助工作调研组和省人大检查组对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的调研和检查情况看,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也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僧多粥少,经费严重短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但市(区)县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拨付很少,难以保障。二是人员不足,机构编制空缺;我市现有人口726万,在受援对象中,残疾人38万,城市低保人员及三无人员、失业人员近14万,农村五保户及年收入在625元以下的贫困人口为40万,60岁以上的老人约70.但我市专兼职执业律师仅有194人,加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不到500人。九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普遍没有专门编制和专职人员,更没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三是“一支独秀”,律师唱“独角戏”;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说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要自己掏腰包,律师到一些政府部门查档取证,这些部门却要收费,且价码不低。

如此说来,法律援助本身也亟待援助

 

律 师 为 谁 辩 护

 

目前律师不愿接刑事案件的情况仍然十分突出,就全国而言,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辩护律师出庭率仅在30%左右。其主要原因一是律师办理刑案受到很大限制。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律师在刑案各阶段的作用难以发挥。二是律师办理刑案的风险太多。有人比喻为“上有尖刀,下有陷阱”。律师便择其另外业务而从之。三是收费较低,回报与付出的劳动和承担的风险不成比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受挫,不仅损害了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和司法公正,同时也给我国人权在国际上带来了负面影响。

也许是欠发达的经济状况决定了南充法律服务市场的狭窄,也决定了南充的律师只能是“万金油”式的律师。也许是刑案资源缺乏“僧多粥少”,很少听说南充律师有不愿接刑案的。就说这次庭审视察,所有的刑事案件均有律师出庭为被告辩护,不过其中有三分之一的刑事案件是律师进行的法律援助。

这次出庭的辩护人不少是具有刑辩经验的律师。由于这次庭审视察被抽中的刑事案件都不是什么重特大或疑难案件,控辩双方除对个别案件的罪种定性和案件的个别事实的认定有分歧外,律师对被告进行的都是有罪(罪轻)辩护,所以控辩双方没有出现罪与非罪那样根本性的激烈对抗。

现在虽然不会给专为“坏人”作辩护的律师戴上“右派的帽子,但平时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议论:既然国家公诉机关都在指控这人,他还没犯罪?律师辩护作用究竟有多大?

其实,谁有罪没罪,谁是不是罪人。在法律没有最后裁决之前,谁说了也不算。律师的辩护作用有两个方面:如果是一个无罪的人遭到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律师可以用事实和法律来指陈控方的错误,为其作无罪辩护;如果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成立,即便他是一个有罪之人,也要经过正当合法的程序,通过律师的辩护来证明他罪在那里,有多大的罪。如果经过律师的辩护都证明这人有罪,甚至最大恶极的话,那他一定罪责难逃。但这也不能说律师的辩护没有作用。因为律师的辩护向社会证明了国家司法的公正,这正是法治国家设立律师的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因此,辩护权是一个法治国家最基本的人权,律师为当事人辩护,固然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同时也是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由于为“坏人”辩护凸显律师最重要的基本价值追求:维护人权,彰显法治。因此,律师注定只能为“坏人”们说“好话”;只能依照事实和法律说对被告有利的话;只能为维护被告人的权利而辩护。从这一点上讲,“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律师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和自身智慧去努力实现正义”。

 

法官、检察官眼中的律师

 

一个法院的庭审视察结束后,本组代表们按日程安排出发向另一县的法院行进。经过几天过区走县,第一轮庭审视察已接近尾声,代表们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各自在法庭上工作表现都有了更直观的了解,与此同时,对三者在庭审中的“等腰三角形角色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有了一个整体把握。汽车在公路上平稳的行驶,那天我与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两位代表同乘一车,从各自的职业角度看,也正好形成一个”等腰三角形”。于是,对话便从这次视察庭审中律师的表现开始了——

“现在常常听到这么一句话:‘律师的水平比法官、检察官高。’通过这次庭审视察,不知你们二位怎么看。”我首先破题。

“我们同意这种说法。”二位代表异口同声的回答。

“但你们可能还不知,在今年初省人大组织人大代表对省法院的庭审视察,代表们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综合评议分数分别是94.390.388.8。律师排名第三。这次视察,从我们组的评议情况看,律师的分值似乎也不比法官、检察官高。用一位代表的话说,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是:‘亮点’很多,‘败笔’不少”

“我们认同‘律师的水平比法官、检察官高’这种说法,是就整体比较而言的。并非所有律师都比法官、检察官水平高。就说这次庭审视察,相比较而言,年龄大一点的律师无论是执业态度,敬业精神,办案经验,还是法律的掌握、庭审技巧、应变能力,都比年轻律师表现出色。”法官如是说。

检察官接着说:“由于律师一开始就实行了律师资格考试的行业准入制度,入门门槛较高,十年前律师体制改革律师就被推向了市场,所以这个群体‘入市’也较早。而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于司法资格考试入口,是近两年才搞的。不论是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还是现在的司法资格考试,应该说仅仅解决了高起点的法律知识统一入口的问题,但无法解决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的问题。加之现在不少律师事务所是‘个体户联合体’,律师缺乏系统的有组织的执业训练,在庭上的表现自然就不尽如人意。那次中院审的那个案子,一方出庭的代理律师虽然准备很充分,表达能力也很强,但是连在哪个阶段该举证,哪个阶段该质证,何时该发表辩论意见,最后陈述该说些什么,这些基本的东西都没搞清楚嘛。”

说到中院那次庭审,在庭后的评议会上,一位代表对双方代理律师的表现评价是:一方有激情,但不够专业。一方有专业,但缺乏规范。

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像法官、检察官那样掌握着国家赋予的权力。律师要想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中站住脚,必须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这是律师努力钻研法律,提高自身技能的原动力。另一方面,律师往往是以“单兵作战”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这就注定了律师难以象法官、检察官那样有组织有系统的训练来提高业务素质。这对南充律师来讲,应该说是一个天生不足。

“你们作为人大代表和司法界业内人士,从专业角度对这次庭审视察中律师们的表现作如何评价?”我又问。

“大多数律师还是不错的。”法官说道,在庭审中能够忠于法律,实事求是。定位也准确,能够从律师自身的角色出发参与庭审。对所代理的案件,无论是有报酬的还是法律援助,都能尽职尽责,准备也较充分。特别是那些有丰富经验的律师,能抓住案件的实质和重点,既充分运用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又巧妙的利用对方证据的瑕疵和矛盾,并能较好的溶法、理、情于一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较深的法律造诣和较强的执业技能。不足之处也在于一些律师角色错位,庭审中没有把重心放在事实证据和辩论上,而是把自己当成了一个“教师爷”和“布道者”。还有些律师无论是举证、质证、还是辩论,不是向法庭陈述,而是向听众宣讲,在法庭上作哗众“表演秀”。

“我同意他的意见。”检察官说,一些律师在刑案辩护中,既敢于辩护,也善于辩护,既注重法律的适用,也注意政策的运用。这一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是,我觉得代表们在评议中指出的公诉人在庭审中的一些缺点,在出庭律师身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如庭审中语言不简炼,不使用法言法语。不明质证辩论,不分轻重主次,全面出击,面面具到。还有的律师不注重掌握法律的严格规定,如在一起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庭审中,一个律师在发表辩论意见时,竟把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说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为律师,完全不应该出现这样的错误。

作为律师界的代表,我觉得我们这个群体中的不少人,向来有些自命清高,总觉得自己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格的,其实,司法考试仅仅是对掌握法律知识的笔试,要想当一个合格的律师,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娴熟的运用法律的功力,流畅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卓越的社会公关能力。我国著名大律师律师张思之有句经典名言:“一个优秀的律师应当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

汽车到达了目的地,我们的讨论只好暂时中断,大家觉得这样一个交流机会平时难得,于是约定晚餐后再接着交流。

 

“冤家·亲家·本家”谈

 

晚饭后,大家如约来到宾馆外的草坪间道,继续着我们的交流。

这次的话题是从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在诉讼中的关系开始的。

客观的说,这次视察所见,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庭审中都显示了各自职业的“君子风度”。彼此都能尊重。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很正常。当然,作为视察的代表,只能从庭审中感受到这些。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现实中“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现在一些律师代理案件,不是把功夫下在证据的收集和法律的钻研上,而是花在和法官的‘勾兑’上。”检察官快言快语,直接破题。

“这种情况不仅存在,而且开始发展成了当事人认可的潜规则。”我向两位讲了一件我亲身经历的事,一次有位朋友向我引见了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并向他推荐说:“马律师靠能力办案,不搞勾兑。”推荐人的目的无非是想让当事人相信所推荐的律师的人品和能力。但当事人却谢绝了。事后他告诉我的朋友:“你推荐的这个律师不搞‘勾兑’,整不成事。”

“如果让‘勾兑’成为了社会普遍认同的诉讼‘潜规则’,民众就不会去相信法律明规则,这样下去,将蛀蚀我们法治建设大厦的根基。”法官严肃的说。

  “是这样!”检察官接着说,现在还有一种不好的现象,律师与检察官成了“冤家”,与法官成了“亲家”。在法庭上,律师与检察官互不尊重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甚至发展到恶语相交。但律师对承办案件的法官,态度却好得出奇,司法界流传的“男律师点头哈腰;女律师打情骂俏。”就是形容某些律师对待法官的情形。

“律师界有人还添了个横联:叫“无奈之举”。我“自嘲”地补充说。

法官说:“从刑诉法制度上讲,尽管检察官和律师这对孪生兄弟似乎天生是对手,但并非是 “冤家”。同时,从追求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检察官和律师的目标其实是一致的。至于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目的不惜低三下四‘勾兑’法官,这其实是很讨厌的。对那些‘勾兑律师’法官从心里也看不起他们。”

“在法官和检察官的眼中,什么样的律师是好律师?”我问。

“道德高尚,纯正善良;人格独立,服从法律;不粘粘糊糊,不拉拉扯扯。”法官回答说。

“忠于事实,依法辩护,取财有道,不扯“烂筋”。检察官接着说到。

“不扯‘烂筋’也算啊?”我笑着说。

“是哦!现在有些律师参与刑辩,不抓主要事实或关键问题,不在证据和法律上下功夫,老是在细枝末节上纠缠不休。”检察官停了停将话锋一转,“当然,我们更喜欢象你这样做点学问的律师。

“就是,就是。”法官附和道。

“怎么往我身上扯哟!”

三人一阵会心大笑。

其实,无论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分属社会不同的角色,出于不同的职业定位,他们看问题的角度,对案件的认识,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的认识乃至社会价值取向,都必然存在差异,这并不奇怪,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吃”法律这碗饭的,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因此,在职业行为规范上有很多共同或相通的地方,如都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都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这一点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既非“亲家”,更不是“冤家”,而是法律“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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