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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鉴证能代替司法会计鉴定吗?【老书生之见】

时间:2020/6/28 17:27:05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无疑对司法鉴定业务的需求也在迅速增长,所以,社会中介鉴定机构越来越多地介入了各种诉讼案件的司法鉴定,其中就不乏非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范围的会计事务所参与其中。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方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时时出现“以审代鉴”的情形。而实际上两者是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业务性质不同,活动属性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监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会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司法会计鉴定的业务性质是司法诉讼活动,会计鉴证的业务性质是经济监督与评价活动。会计鉴证业务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

第二、服务对象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基于诉讼而产生,服务对象是刑事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因此,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除必须符合会计审计规范标准外,还必须符合诉讼法法律规范标准要求。注册会计师鉴证的服务对象是资本市场。

第三、执行主体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执行主体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主要有三类人员:即公、检、法内部设立的具有司法会计鉴定权的部门内部的技术人员;被司法部门批准具有司法会计鉴定权的注册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高等院校中具有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的财务会计专家。注册会计师鉴证执行主体只是注册会计师。

第四、材料来源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所需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获取检材可采取搜查强制手段获得;而会计鉴证往往由自己来搜集证据材料,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对材料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视角集中在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行为与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视角则集中于会计信息质量和与预期使用者的利益维护。

第六、材料记录方式不同。司法会计鉴定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内容客观地记录在鉴定文书的“鉴定过程”中,作为分析说明的依据;鉴证要求被鉴证单位有关人员在工作底稿中签字确认。

第七、意见表达标准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一旦被采信,就成为诉讼证据,因而它必须与其他诉讼证据一样,必须是唯一、排他的、确定的;会计鉴证结论可以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四种,通常只是表达评价或提出建设性的管理意见。

第八、文书格式不同证明力大小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文书格式必须要符合国家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要求,其最终目的是提交证明事实真相且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而会计鉴证最终提交财务报表的鉴证意见,证据只是支持最终意见的中间手段。

综上,司法会计鉴定与会计鉴证有本质的区别,在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避免以审代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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