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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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0 8:55:41
早在1992年,还未从台湾迁回大陆G市定居的石阶先生就亲笔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人无永生,迟早皆去。我乃只身在台荣民(退伍老兵),如一旦去世,则由行政院国军退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负责处理后事。依现行法令规定,大陆亲属继承财物,以新台币两佰万元为限。至于我在国外的存款,由母亲XXX、弟石畅佑、妹石畅颖、石畅碧等人共同聘请律师洽领均分,特检附各银行对账单计七纸,以备考。本人日后如另立遗嘱,则本遗嘱即自然失效。石阶亲笔1992.11.7于成都。”
石阶先生的这份距今已快30年的亲笔自书遗嘱,是一份典型的具有“台湾风格”的遗嘱。其中的文字均为中国繁体字。这份纸页已经开始发黄的书面遗嘱,石阶先生的妹妹一直保存着。对石阶先生这份亲笔自书遗嘱,诉讼各方究竟怎样看待?法院对该份遗嘱以及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又是怎样认定的?本律师将在后面一一交代。从石阶先生的这份遗嘱中反映出:石阶先生身前的财产有两部分,一部分在台湾,一部分在国外银行。那现在讼争的财产是这些吗?
关于这一点,石阶先生的亲侄女,其大妹石畅颖的女儿、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小颜是这样陈述的:也许大舅考虑到了自己的财产均在台湾和国外,今后若发生继承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所以,大舅在成都立了遗嘱后的一天,他要我开车与他一起跑了几个银行,将国外和台湾地区的钱转回到了国内。
尽管石阶先生回大陆定居后未再从事经商,但由于款项是石阶先生独自在大陆银行办理的,现在石阶先生已经去世,原告没有也无法举证证明本案中现有国内银行的存款就是石阶遗嘱中提及的国外银行的款项转存而来。这真是:申请追加第三人,法院未下裁定。石阶遗嘱有存款,举证难以认定。接下来又将发生什么事情呢?
不急,待本律师明天再给你道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