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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版王力军案”——前言【三合律政】

时间:2020/11/10 8:59:07

   2018年12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19批指导案例中,有一内蒙古王力军案例。在次年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周强院长在其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谈到这一案例,称王力军案件是用个案推动以良法善治为核心的法治进程及经济行政管理领域的改革,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那么,王力军案件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呢?

   2016年4月,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村民王力军,在没有办理工商执照和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农闲时间收购农民的玉米卖给国家粮油公司。被法院以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提出的王力军无证照买卖玉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成立,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

最高法院将此案作为指导案例,旨在明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适用问题,裁判要点确认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本期所刊李健民等人涉嫌非法经营者案例之所以被称为“南充版王力军案”,是因为此案与内蒙古王力军案极其相似:王力军是无照无证收购玉米,此案被告人所在的公司是证照基本齐全,仅缺无法办理的医用氧零售许可证一证而运输经营医用氧。不同的是,此案一审李健民等四被告人不像王力军案那样被判有罪,被一审法院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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