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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惨剧发生在午夜

时间:2009/1/12 14:32:44

    在南充市某监狱工作的一对中年夫妇,丈夫是监狱的主要负责人,妻子是该监狱医院的职工。他们的亲生儿子20岁时因患白血病不幸夭折,在收养子女的问题上,夫妻俩发生分歧,并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在一个盛夏的夜晚,妻子将两盅硫酸分别泼向熟睡的丈夫和未成年的养女——

 
            家庭惨剧,发生在午夜时分
                                              
                            
       2004年8月17日零点时分,经过一天暑热的南充市民们已陆续歇息,曾经喧闹的城市此时显得一片宁静。突然,从南充市丰登路某单位宿舍B幢三楼里传出的一个女孩阵阵撕心裂肺的惨叫惊醒了周围刚刚入睡的人们。接着,该层楼里的一家防盗门被打开,又“砰”的一声关上了。室内喊天叫地的哭声和一阵急促的脚步声交织在一起,已受重伤的男主人摸索着抓起电话拨向120急救中心······
 
凌晨1时,一位中年妇女从南充市公安局被带到顺庆公安分局西城派出所。
“你叫什么名字?” 值班民警问。
    “严萍,”中年妇女木然回答。
“你今天因什么事来公安机关?”
“我是来投案自首的。”
“你干了什么事来投案自首?”
“我毁了我丈夫及养女的容,还用刀砍了养女一刀,所以,我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值班民警一听,不由得倒吸了一口冷气:“你把这件事的详细经过向我们交待清楚……”
 
         严萍自述:“我曾经有一个幸福而温馨的家庭”.
      不知是命运的作弄,还是偶然的巧合,严萍将浓硫酸泼向自己的丈夫和养女这天,正好是她44岁的生日。
      1960年8月17日,严萍出生在四川省南充市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父母都是供销社的职工,严萍高中毕业后顶替父亲进入供销社工作。1979年,经人介绍严萍认识了当时正在部队服役的现在的丈夫,1981年俩人顺理成章的成为了夫妻,并在次年有了儿子。1993年,严萍的丈夫从部队转业到了地方工作。
“我曾经有一个幸福而温馨的家庭。”严萍仿佛隔世的说道。
“丈夫是一个事业有成,热爱生活的人,儿子从小聪明可爱,给我们的家庭带来了很多的快乐和幸福,他从读书开始就是个要强的好小子、品学兼优的好学生、积极要求进步的好青年。从小学到中学多次参加过全国中、小学数学、作文、物理竞赛,曾取得过全国一等奖、三等奖、省级奖。 
      为了我们幸福的家庭,我爱着我所爱的丈夫、儿子,关心他们的生活,既支持丈夫的工作和学习,更希望儿子健康快乐的成长。为了丈夫和儿子,我放弃了自己许多的爱好和追求,再苦再累也感到高兴,无怨无悔。”
      1999年10月灾难降临到这个家庭,严萍夫妇的独生子因血肿住进了医院,被检查出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这个诊断结论,几乎将夫妇俩击倒。“在当时,我们多希望这个结论是误诊啊!”严萍饱含泪水的说道。
      儿子的患病,打碎了这个家庭往日的祥和。
   “为了给儿子治病,我和丈夫把悲痛埋在心里,倾其所有四处为儿子求医。儿子手术后,疼痛难受,清洗伤口换药痛得钻心,他却不愿意用“杜冷丁”止痛,他说怕的是用“杜冷丁”上瘾,于是坚强忍着每一次清洗伤口换药时的疼痛。当母亲的我看着这一切,心里比刀割还难受,我又无法为他减轻身体的痛苦,心在煎熬中度过。你们知道吗,我的儿子是多么的坚强,心里承受力有多大,他强忍着不愿接受的现实,强忍着内心的痛苦,强忍着泪水,不想让我们再为他伤心、痛苦。刚满17岁的他对生活充满着美好的梦想,然而现实对他来说真是太残酷无情了。儿子在生病期间,特别的坚强。只要脚还能勉强行走,就上学去了,从未要求他爸爸派小车送他,儿子实在没法走时,我就用边车送他上学。儿子强忍着化疗药物带来的不适,仍坚持上学,成绩也不错,在班上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好评。儿子一心想考上名牌大学,后来身体慢慢差了,尽管如此,他还是以530多分的成绩考上了西华师范大学,但却因身体太差无法正常上学,只好退学回家。儿子的大学梦终因生病而破灭,我伤心的儿子又强忍着身体和心理的痛苦走上自考的道路。
      儿子生病在家,我除了上班从未离开过他,儿子是我们的骄傲,我们是儿子的希望,我们从未放弃过他。我以慈母之心关心和爱护儿子。儿子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也没有流一滴眼泪,他是不想让我看到他痛苦的离开我们和所有亲人。就这样我们陪伴儿子走完了生命的最后时光。失去儿子的这种伤心之痛、外人是无法体会得了的。”
      母爱,是整个人类和动物界共有的天性,而人类的母爱比动物界的母爱更为丰富,更为深刻,也更为高尚。客观的说,对待自己亲生的儿子,严萍可以算得上是一个称职的母亲。特别是在儿子患病期间,严萍倾注了她全部的母爱,然而,就是这个自称“给儿子以慈母关怀”的女人,在将浓硫酸泼向自己的丈夫和养女时,却丝毫没有表现出哪怕是一点点慈母心肠。 “女性”、“母性”与“残忍性”共聚于这个中年女人身上所形成的巨大反差,着实令人瞠目。
 
      在收养多大年龄孩子的问题上,夫妻俩发生了严重分歧。
      在西城派出所,严萍自首所交待的案件,让值班民警着实吃了一惊,职业的敏感使值班民警认识到案件的严重性。西城派出所马上将案情用电话向顺庆区公安分局作了汇报,接到案情报告后,顺庆区公安分局刑警与西城派出所干警刚迅速赶到案发地点,对原始现场进行了勘查。
      案发现场的勘查情况是这样的:······家门在东墙,为一扇外开防盗门,完好。进门北侧为卫生间,卫生间浴池内装满水充洗液,为黑色。进门西南方为厨房,西北方为客厅,客厅内抵西墙靠北墙有一个底柜,底柜面上有一台大彩电,彩电正面底柜边缘的柜面上有一只淡黄红色塑料手套,室内中央有茶几,沙发椅等物,室内地面有大量点滴、片状、线状血迹以及黑色物液体(硫酸),另有它们的混合物。南侧有一个卧室,门为外开防盗门,室内抵南墙靠东墙有一个高柜、完好。抵西墙中间有一个床,床上有大量的黑色物液(硫酸),该床的东北侧地面有一只淡黄红色塑料手套,客厅西墙中间的门洞北侧为书房,门为外开防盗门,室内完好无损。客厅北墙东端有一个铝合金推拉门,从此门出到阳台,阳台西侧地面有大量点滴血迹和黑色物液以及它们的混合物,阳台北侧为全开放式风窗,风窗台北端处有一个花色小瓷盆,盆内有少量液体,另有一个白色的小瓷盅,内装有少量液体,阳台西端有一个卧室,卧室东墙南端有一个内开单扇木质门,门板上有大量的黑色物液(硫酸),门板下地面有一把菜刀,菜刀上附有毛发等物,卧室内靠北墙中间有一张写字桌,抵北墙靠东墙有一个衣柜,抵南墙中间有一张床,床上有大量的黑色物液,该床东侧地面上有大量的黑色物液和点滴血迹。
      现场上提取附有毛发的菜刀一把,装有液体的花色小瓷盆一个,装有液体的白色小瓷盅一个,血迹少量,黑色物液少量,淡黄色塑料手套二只。
      从公安机关对家庭现场的勘查可以想见案发当时的惨状,然而,引起这一案发的初因仅仅是在收养多大年龄段孩子的问题上,夫妻俩发生了分歧。
      痛失爱子后,为平抚丧子带来的巨大创伤,严萍夫妇开始酝酿收养一个孩子。2003年9月,严萍的丈夫通过一位亲戚在离市区不远的农村联系了一家愿意送养子女的人家,据这位亲戚在案发后讲:9月的一天,她是与严萍的丈夫一起到这家去的,当时严萍的丈夫见到这个11岁的女孩时很满意,经过双方了解协商均有同意收养的意向。严萍的丈夫当天就将女孩带回了家里让严萍看,严萍看后也表示满意。女孩在南充严萍家耍了几天,又回到了亲生父母家。大约隔了十多天,严萍夫妇来到这位亲戚工作的单位找她说,准备与女孩的亲生父母正式谈收养的事。于是,这位亲戚便通知了女孩的亲生父母,当时是女孩的父亲来的,这位亲戚说,当事双方谈的都很满意。
      可是,这一情况在严萍那里却是另外一个版本。严萍说,当丈夫将收养这个女孩这件事告知她时,遭到了她的反对。理由是:“该女的父母都在,因此,外界的干扰因素大,加之该女已经十一岁,受教育的背景不同,世界观和思维方式及性格已基本形成,不好纠正。” 为此,夫妻双方发生了争吵。
      不管“两个版本”有什么不同,但有一点却是事实,就是严萍那天确实与丈夫一起到了那位介绍收养的亲戚工作的单位,并与女孩的亲生父亲正式谈了办理收养的事。
      谈虽然是谈了,但夫妻的分歧并未弥和,在什么时候办理收养手续的问题上,夫妻俩又开始了新的一轮争吵。据严萍讲:丈夫要尽快办理收养手续,严萍却不同意,夫妻间的争执从出言不逊直至发展到拳脚相交。而严萍的丈夫在案发后在回答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询问却说:“为收养问题我们‘扯过筋’,但没打过架。只是有一次说到养女的事她‘耍横’,往我身上拽,我挡了她一下,力大了,她坐在地上伤了尾椎骨,我把她弄去治疗过。”
      不管他们谁说的是真的,但有一条,2004年1月7日严萍夫妇最终还是给养女正式办理了收养手续,用严萍丈夫的话说,尽管严萍对此有意见,但还是同意收养并在收养文书上签了字。本来,严萍夫妇收养孩子的目的是为了平抚丧子的创伤,解决膝下无子的问题,收养本身既合法又合理更合情。但恰恰是因为收养问题上的分歧,不仅为严萍这对中年丧子的不幸夫妇埋下了灭顶之灾的祸因,而且给他们的养女——一个刚满11岁的未成年女孩——日后遭到惨不忍睹的巨大伤害和终生无法挽救的不幸播下了祸种。
 
       法律上的收养,解决不了感情上的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人们会认为,既然严萍夫妇已经正式给养女办理了的收养手续,按照《收养法》的这一规定,也就建立了法定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作为曾经遭受过丧子之痛的严萍来说,对养女就应视为己出,象关爱自己的亲生子那样关爱养女。但是,如同现实林林总总的收养关系中并不完全是按照《收养法》所设定的轨道行进那样,严萍的行为也不以人们善良的愿望为转移。
       严萍被捕后,公安人员讯问她,既然你不愿意收养,却为何又要同意办理收养手续?严萍的回答是:“我从一开始就反对丈夫收养养女,并且一直在痛苦中生活,我如果不同意收养,丈夫就要和我离婚,我已经失去了儿子,不愿再失去二十年甘苦共尝的丈夫,因此违背心愿的收养了小女孩”。由此可见,严萍并未因法律上为养女办理了收养手续而从感情上真正解决对养女的收养问题。既然严萍爱自己的丈夫,不愿因离婚失去丈夫,却又为何对自己的丈夫下此毒手?严萍对此的回答是:“丈夫根本就不顾及我的看法和想法,为了达到收养目的,甚至不惜用离婚威胁我,根本不顾惜多年的感情。儿子也病死了,现在我啥都没有了,在这种无奈之下,我才致伤了丈夫。”严萍的回答令人感到吃惊的矛盾,既然“爱丈夫,怕失去丈夫。”却又为何对丈夫下此毒手!这样做的后果,难道还可能不失去丈夫吗?这就是所谓的“爱极生恨”,“爱之愈深,恨之愈烈”吗?
      事实上,从办理了收养手续那天起,严萍与丈夫的矛盾就开始扩大到了严萍与丈夫、养女两人之间的矛盾。严萍把对丈夫的怨恨开始移向养女,冲突终于在办理收养手续二十天后第一次爆发。
      2004年的春节大假尚未结束,正月初六,严萍的丈夫到养女亲生父母家将养女接回自己家中。初九这天,严萍先于丈夫回家,养女开门一见严萍回来,没打招呼便跑回自己的卧室并关上了房门,这让严萍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严萍打开养女卧室的房门,没头没脑的对养女说:“介绍人说你不会打电话,你怎么又会打。你有亲生父母的疼爱,有兄弟姐妹,生活也很幸福,为什么要到我家来?”养女回答说:“叫我怎么办,那我就回去。”严萍没好气的说:“那是你自己的事,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说完又甩门而出。严萍丈夫回家见养女在哭,一了解情况十分生气,用电话将严萍叫回来说:“你为什么要赶她走?就是你不赶她走,她也想走。”第二天,严萍的丈夫把那位介绍人亲戚请到家中讲明了情况,由严萍亲自将养女送回到了亲生父母家。
       严萍在被羁押期间,对这一段的心理活动是这样陈述的:“小女孩住在我家不听我的话,只听我丈夫的话。小女孩住在我家,我就会想起我可爱的儿子,她不管从学习、生活习惯、思想道德观念、礼貌待人等方面都比不上我的儿子,小女孩住在我家前后不到二十几天,我从未感到过快乐和幸福。”
      随着养女回到了亲生父母身边,严萍夫妇之间的矛盾表面上得到了一些缓和。如果养女从此继续在自己亲生父母家中生活,后来的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严萍在陈述这一时段的情形时说:“事后十几天,丈夫给我说,不能当我们的养女,把她当干女儿可不可以,我马上回答,可以。他又说了三个条件,一是户口不转回农村;二是节假日、暑假都要接到家里来;三是要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我都同意了。这之后,我觉得与丈夫相处的特别轻松愉快,丈夫还陪我去理发,我心里感觉到生活的甜美和快乐······”
然而,矛盾表面上的缓和并未解决夫妻间的根本分歧,严萍说:“这样快乐的日子大概只有二十几天,丈夫就要我在半年之内给他找一个孩子回来,他还托我嫂子也给他找,我也托朋友找,后来在重庆找到了一个孤儿,成绩也好,长相不错,在读小学三年级。但他不要,仍然想把养女接回来。我们隔三差五的吵,有时还动了手,为这件事我找过曾经关心过我们家庭的领导,也找过他的战友、朋友,我向他们摆谈了我们在收养孩子中所发生的不愉快的事,想通过他们去说服丈夫。”
      严萍的这些话,在他们的邻居和同事那里得到了证实。但后来严萍的做法却有些令人不可思议,在夫妻俩矛盾不断升级的情况下,严萍作出了一个与她一贯思维相反的举动——
 
      严萍亲自到乡下接回了她一直厌憎的养女
      2004年6月24日晚上,严萍已经睡下,丈夫叫醒严萍,就养女问题夫妻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谈判”:
“关于养女的事,你究竟是怎么打算的?”
“我现在不想说这事。”
“不行,今晚你一定要给我一个明确的回答。”
“回答什么?”
“同意把养女接回来。”
“我不想回答这个问题。”
      夫妻俩谈到大半夜也没一个结果,严萍固执不接受养女的态度激怒了丈夫,于是丈夫提出了离婚,并随即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这份“离婚协议”的大致内容是:“结婚11年来,夫妻双方感情越来越淡,性格越来越不合,观点越来越不一致,导致家庭矛盾加剧,双方试图协商加强沟通,增进情感,但终于徒劳,双方一直生活在痛苦之中,相互不理解,相互不信任,相互指责,这种日子太让人难受,经双方协商,自愿解除这种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家庭所有的财产按严萍的意愿分割,丈夫无任何意见。”
从争吵不断到拳脚相交直至提出离婚,严萍夫妇的矛盾不断升级,已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但是,严萍本人并不想离婚,那天,夫妻俩谈判持续到了下半夜,严萍又一次同意接回养女。
      按严萍的说法,丈夫是想在7月7日他生日那天把养女接回来共度生日,但后来却因故未成。7月30日晚上,丈夫与我再次因接回养女的事发生冲突,丈夫甚至气愤的将茶杯摔在了地上······
      8月16日,对包括养女在内的严萍一家来说是一个“黑色星期五”。那天上午,严萍生病在家休息,丈夫陪同监狱医院院长给严萍开了药,并给严萍煮好了稀饭。午饭后,丈夫再次就接回养女的话题与严萍商谈,丈夫说:“既然养女已经收了,一家人就好生过日子,算我求你了。”严萍反唇答道:“那我又求你嘛。”夫妻之间又就此话题扯扯筋筋的商谈了近两小时。也许是拗不过丈夫的一再要求,也许是一时被丈夫的真情所打动,也许还有其他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不知严萍当时出于什么心理,在口头上极力表示反对丈夫接回养女的同时,严萍又作出了一个与她一贯思维相反的举动,起身下楼到乡下养女的亲生父母家去接回养女。
      据那天接严萍丈夫上班的司机证实:他按平时的时间,下午两点四十分左右开车到达严萍家楼下,一直等到三点四十分都不见人下来,于是他打电话问,严萍的丈夫要他再等一下。又过了二十分钟,严萍从楼上下来,直接打开车门坐在车的后排,要司机开车去乡下接养女,同时又抱怨道:“太霸道了!说是我送走的,非要我去接回来。我早就说了,强扭的瓜不甜。”司机见只有严萍一人下来,便给严萍的丈夫打了个电话,说严萍要去乡下接养女,问他是否也去,严萍的丈夫当即说:“她去干啥!”丈夫又要严萍接电话,但严萍不接,自己下车打了个的士走了。严萍丈夫下楼后,怕严萍到养女亲生父母家去闹事,到时不好收场,便与司机一道开车到了乡下养女亲生父母家。由于严萍不熟悉路,当严萍赶到养女的亲生父母家时,丈夫已先于她到达,他们共同在养女亲生父母家待了近一小时,然后接上养女,三人一道乘车回到了南充他们的家中。
 
   深夜,她把硫酸泼向了丈夫和养女
“是你亲自到乡下接回养女的吗?”
“嗯。”
“是你自己愿意去,还是因为其他原因?”
“丈夫要我去的。”
“此前你丈夫多次要接回养女,你都坚持不同意,这次你却自己去接回了养女,当时你是否改变了过去的想法。”
“没有。”
“既然没有改变,你又为何要亲自去接回养女?”
“······”
面对发问,严萍无言以对。
      那天下午,尽管严萍夫妇将养女接回到了自己的家中,但家庭的气氛并没因此而改善,似乎还更加郁闷,到了吃晚饭的时候,家里没有煮饭,司机从外面端来了水饺。吃饭时,一家人谁也没开腔说话,晚饭后,严萍独自走出家门,用她自己的话说,“出去散散心。”
      在外两个多小时的“散心”并没有将严萍的“心魔”散去。晚上九点多钟,严萍回到家中,径直走进了卧室。在卧室里,用严萍的话说:“想起了养女我心中就恨,恨她造成了我的痛苦;想到丈夫我心中就恨,恨他不顾我的反对收养了养女;越想越气,越气越恨,就想到用硫酸毁掉他们的脸,报复他们”。
      “卧室”,这个千年修来的夫妻同床共枕的承载之地,夫妻宁静温馨的“港湾”,当晚却成了严萍心魔恶念产生之地。仇恨,丧失人性的仇恨,彻底扭曲了这个已作人妻、当过母亲的女人的心灵。
      严萍自首当天在公安机关是这样交待她作案过程的:
      我到卧室把行李箱找出来,并收拾我穿的衣服,干完这件事我就去投案自首,当时我在收衣服时丈夫进卧室搁东西,见我在收衣服就问我想去哪里,我说不想去哪里,丈夫搁了东西就出去了。我收好衣服后,又进书房打电脑,在打电脑时我心中一直在想该不该这样做,心中一直在作思想斗争,毕竟和丈夫生活了二十多年,想来想去想到他为了收养女就不顾及我的感受,我就决定干这事情。中途我从书房到客厅外的阳台上给花浇水,丈夫已在卧室里睡了,养女睡在靠阳台边的卧室,我浇了花,又上了一会网,然后到厨房里面,在厨房水泥台下拿出一瓶硫酸,这瓶硫酸是我以前买来做清洁用的,只用了一回,用了一点,当时还把我的手指烧了。拿出硫酸后,我又把装药的盅盅准备起,到厕所里拿了一个装水的盆子,在洗衣机上拿了一双用来打扫卫生用的胶手套,然后我在厨房戴上了手套,双手都套上了的。主要是上次打扫卫生时被硫酸烧了一次,这次怕烧,然后用厨房的小刀撬开橡胶瓶盖,将里面的硫酸分别倒进煮药的盅盅和盆子里面,然后我就走进主卧室,手上拿起硫酸,至于盆子装的还是盅盅装的我记不清了,卧室的灯是开起的,丈夫睡在床上,盖了被子,是仰睡起的,脸部在被子外面,我就一下把硫酸泼在他脸上,然后马上又转身去了厨房,在往外走的过程中,听到丈夫在叫,我走到厨房拿起另一半硫酸,同时还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当时我左手拿硫酸,右手拿刀,然后快步走到养女住的房间,房间的门是关起的但没有锁,我当时把刀放在旁边的阳台上,用右手扭开门,然后抓起刀就进去,我进去后没开房间的灯,养女已下床站在地上,估计是听到丈夫的叫声,从床上起来的,我朝她的脸上把硫酸泼去,当时硫酸泼在她脸上,她一下就哭了起来,我右手拿起刀一刀向她头上砍去,砍在她头部,砍了一刀后我就转身往外走,刀及装硫酸的盅盅、盆子全摔在屋里,我又进了主卧室拿起我的行李箱,然后又到厨房脱了手套,洗了手,就拿起装硫酸的空瓶子和行李箱出了家门,下楼后出了宿舍,我就朝金泉街市公安局方向走,走了一截我把装硫酸的瓶子随手甩了,打了一辆的士叫司机开往公安局······
      当严萍对丈夫和养女实施了加害行为出门到公安机关自首的时候,家里这边遭到硫酸伤害后的丈夫,眼睛已无法睁开,他强忍着剧烈的疼痛,一方面到洗脸间用自来水进行冲洗自救,同时在听到养女的惨叫呼救后,马上意识到养女也肯定被伤害了,他急忙往养女的哭声方向摸去,把养女也拉到洗脸间用自来水为其冲洗。在电话报警之后,他又与养女一起下楼,被赶来的120 救护车送到了医院救治。
 
     是精神疾病?还是人格缺陷?
     一场家庭惨案因严萍丧失理智,丧失人性的恶念瞬间就发生了。
      2004年8月17日,也就是严萍投案自首的当天,顺庆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这一天,刚好是严萍44岁的生日。9月1日,严萍被顺庆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办这一案件的过程中,对严萍丈夫和养女的伤情进行了法医鉴定。法医的鉴定结论认为:严萍的丈夫面、颈、躯干部深三度硫酸烧伤,右眼盲,面部容貌重度毁损,属重伤。其养女面、颈、躯干及四肢深三度硫酸烧伤,双眼盲,面部容貌重度毁损,属重伤。
      根据严萍亲属的申请,公安机关委托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对严萍是否有精神疾病进行鉴定。
      10月25日,严萍在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接受鉴定诊查,随后,该院的医生根据诊查情况举行了鉴定会议,该院在出具的《精神病医学鉴定书》“检查所见及精神状态分析”中这样写道: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交谈好,未发现感知障碍,语言清晰有序,谈话内容中心突出,未发现思维障碍,情绪稳定,情感反应正常,行为正常,自知力存在。精神状态完全正常。鉴定结论为:无精神疾病。有刑事责任能力。
      严萍虽然被鉴定无精神疾病,但却不能说没有人格缺陷。
      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创始人龙勃罗梭在他的名著——《犯罪人论》中,将犯罪人分为三类七种,其中第三类被称之为“激情犯”。此类犯罪人无体质异常,精神饱满,神经和情绪都灵敏,“其犯罪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情爱或亲情等这些通常是无私,甚至是崇高的情感。”或许,严萍正是这种具有严重人格缺陷的“激情犯罪之人”,用她的话说,养女的出现,打破了家庭原有的亲情平衡;养女的出现,也破坏了她与丈夫的夫妻感情。
      人格缺陷也许不会必然导致犯罪,但人格缺陷却是生成犯罪行为的最深层的原因。一位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学者曾指出:“行为人人格缺陷中已有的不良态度,在合适的社会环境因素的刺激下,就可能转化为选择不被社会所认可的行为方式来满足需要的主观意识和心理状态,激发行为人产生犯罪动机;并在犯罪动机的基础上形成犯罪目的和犯罪意识,在犯罪目的的指引和激励下,犯罪意识和犯罪目的相结合,通过行为人的意志努力意欲将犯罪意识变为现实,这就促成了罪过心理的形成。”
      从刑法角度看,严萍这种犯罪人人格缺陷的实质是对社会规范的敌视、蔑视、漠视,正是因为有了上述态度,在合适的外在客观条件的作用下,这些态度的内容就会通过犯罪行为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状态表现出来,进而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体现出来。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严萍是因为是自己所追求的需要长期得不到自己认为的满足,便对阻碍自己需要满足的人产生了一种错误的态度。这种错误态度的极度扩张,促成了严萍犯罪心理的最终形成。从而导致严萍毫不手软的将硫酸泼向了丈夫和养女,同时残忍的挥刀砍在养女的头上。
 
      施暴者已受到法律的惩罚,谁来为受害人“埋单”?
      200年12月6日,南充市人民检查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对严萍提起公诉。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2003年10月以来,被告人严萍与丈夫为收养养女一事,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夫妻关系因此紧张。后其丈夫以离婚相威胁,被告人严萍被迫同意正式收养养女,但心生怨恨。2004年8月16日午饭后,被告人严萍在丈夫的请求下,极不情愿地将养女接到自己家中,为此被告人严萍非常痛苦,遂心生报复之念。2004年8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严萍在将放在家中厨房内的一瓶原准备用于做清洁卫生的浓硫酸分成两半,分别装在煮药的瓷盅和装水的瓷盆里,然后端上其中的一半进入丈夫所睡的卧室,将硫酸泼到丈夫的面部,然后又端上另一半硫酸,并手持菜刀进入其养女的卧室内,将硫酸泼在养女的面部,用准备好的菜刀朝养女的头部砍了两刀后,被告人严萍到公安机关自首。两被害人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二人面部容貌重度毁损,属重伤。
      检察院起诉书认为:被告人严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严萍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5年1月19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陈述中,严萍痛哭流涕说道:“关押在看守所,当静静回忆过去家庭和可爱的儿子,而今一切都已人是物非,内心象打翻了五味瓶,酸甜苦辣全部涌上心头。自己的一念之差导致了我终身的遗憾,自己酿得苦酒要由自己来品尝,我真的好后悔,好后悔啊!”
      然而,这一切都晚了。严萍必须对她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2005年3月8日,正当全世界劳动妇女同欢共庆自己节日之时,作为妇女一员的严萍却在这一天因故意伤害罪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严萍在与丈夫为收养养女一事发生矛盾后,不是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加以解决,而是采取用浓硫酸泼丈夫、养女头面部,用菜刀砍养女头部的方法,发泄自己的不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规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严萍的刑事责任。严萍及其辩护人关于严萍没有杀害养女故意的辩解理由、关于严萍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但由于严萍的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自首也不足以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后,严萍与笔者有这样一段对话:
“对一审判决,你有什么想法?”
“没什么想法。”
“打算上诉吗?”
“还没想好。”
      但在上诉期内,严萍还是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目前尚未下达,其结果对严萍来说虽至关重要,但本文所关心和思考的则是:尽管严萍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但现在的问题是谁来为受害人所受的伤害“买单”?因为受害人的赔偿,特别是巨额的医疗费并不会因施暴者已受到法律最严厉的惩罚而自然获得。在今年9月22日四川电视台妇女儿童频道以《痛失爱子后的悲歌》报道这一案件节目中,躺在医院病床上严萍的丈夫尽管表示应该救治养女并负责管理今后的生活,但究竟怎样负责管理连他自己都不知道,两年前为给儿子治病已花去了家庭的大部分积蓄,如今为抢救受伤的养女又已支付了10万余元医药费,而他自己的生活还需要人护理。
      事实上,在各类人身伤害案件中,因加害人被处以极刑或较长刑期等各种原因使受害人无法或不能获得应有赔偿的还大有人在,这就给我们的社会提出了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当此类情况出现,受害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时,该由谁来为他们“埋单”?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里,当一个人受到人身损害后,尽管加害人已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如果无任何人或机构或社会组织来为受害人所受的伤害“埋单”,受害人无法获得应有哪怕是最基本的赔偿,这就不能说受害人得到了真正的法律“救济”;这个社会也就还不能算实现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真正保障。
      笔者以为,对于这样的“单子”,靠个人或家庭是难以承担的,应当将其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一旦受害者无法得到最基本的赔偿,便由政府和社会保障基金来为受害者“埋单”。因为,只有政府和社会才有能力担负起这样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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