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一幢高校的九层住宅综合楼工程质量事故,竟惊动了中央、国务院高层领导,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和国务院副总理朱鎔基分别作出批示;北京、四川和重庆的建筑专家亲临事故现场分析鉴定;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起诉设计人员;律师出庭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历时七年的玩忽职守案,最后被终审法院一槌定音——
被 告 无 罪
2004年5月19日这一天,对雷某、李某来说,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刑事裁定书,维持了南充市顺庆区法院一审对他们的无罪判决,这意味着历时七年的玩忽职守诉讼案,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此案缘起——
高校住宅综合楼出现沉降裂缝!
地处四川南充市中心的川北医学院,是一所具有50多年历史的高等医学院校。当年时任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同志曾亲笔为该院题写了校名。1994年4月,经四川省教委批准,川北医学院决定在临街校门旁修建一幢九层住宅综合大楼,于是,委托南充市教育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所进行设计,由该市机械化桩基施工队进行桩基施工。1996年2月,综合楼主体工程完工后,局部出现沉降裂缝。由于该幢大楼的部分建房资金系由学院教职员工筹集,一时间众口哗然,矛盾四起……
1996年5月21日,川北医学院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对综合楼工程质量作出技术鉴定,结论为:结构体系混乱;基础设计中布桩总数少30%,桩位布置不合理;梁柱配筋不足或严重不足;开裂的原因系基础不均匀沉降,梁配筋不足所致。但技术鉴定报告提到:不排除部分桩基在施工中存在疵病。1996年5月24日四川省建委、重庆建筑大学、西南设计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四川省质监总站等十位高级工程师、教授对综合楼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后认为:“在地勘资料不能满足桩基设计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设计,违反了基建设计程序。建筑物严重不均匀沉降,也不排除部分桩基施工存在疵病”同时,向川北医学院提出了“整体拆除”和“加固补强”两种方案,供其选择。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技术鉴定结论和专家们的意见,给了设计单位——南充市教育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所巨大的压力。于是,该所的主管部门南充市教委邀请了由中国工程院黄熙龄院士为首,有清华大学和重庆建筑大学著名建筑专家、教授参加组成的高级专家组亲临南充,在对综合楼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后,专家组的论证意见认为:“该楼东半部桩的沉降为0——17MM,基本满足要求,相应上部结构完好;该楼西部L、Q轴桩基沉降量偏大,相应上部结构梁的裂缝较多。桩基沉降量大的部位,施工所用桩锤为DZ—30型,而沉降量小的部分则为DZ—45型,二者施工机具对桩的承载力影响较大,是造成桩基沉降差过大的直接原因”。“自1996年6月3日以来,主体结构沉降基本稳定,且桩承台厚度为900M M,不存在发生冲切破坏的危险。故可认为目前的现状不会由于桩基问题造成整幢房屋倒塌”。 “目前情况主体部分是安全的,但西侧裙房楼梯间应拆除。考虑到尚有15%——20%的设计荷载还未加上,以及在结构布局方面存在的缺陷,需要进行一般的加固处理,即可保证整幢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可在不长的时间和用较少的费用完成此项处理工作”。
由于高级专家组与四川方面组织的专家们出现不同意见。1996年9月25日,川北医学院领导、四川省质监总站站长、四川省质量检测中心及西南设计院的专家一行赴京向建设部汇报。建设部在听取了川方和京方专家的意见后,一位副部长指示:“暂不要拆除,待部派专家组鉴定后再定,以免造成浪费”。同时,建设部又表示:综合楼最终拆与不拆,由业主自己决定。后来川北医学院还是决定选择对综合楼进行整体拆除的方案。
此举既出——
一石激起千层浪
就在川北医学院对综合楼进行整体拆除的方案实施前后,校内外反响十分强烈,新闻媒体纷纷报道,其中以《蜀报》的文章标题最为刺眼:《设计错误酿出悲剧,九层高楼夷为平地——朱鎔基、尉健行批示有关部门查处》。而在业界,一场围绕是“整体拆除”,还是“补强加固”争论也异常激烈的开展起来。
四川省部分专家认为:该工程为危险结构,应及时彻底排除隐患。倾向整体拆除。
四川省教委组织成渝两市专家到现场考察分析后认为,整体拆除,加固补强,两种处理方案均可,但各有利弊。
1996年7月26日,川北医学院以(1996)23号文件将“整体拆除方案”正式上报四川省建委,并同时抄报副省长徐世群、甘宇平。甘副省长批示:“请省建委慎处”
1996年8月30日,四川省建委行文同意综合楼整体拆除。南充市教委上书省建委要求复议。并请清华大学房屋鉴定室对综合楼进行鉴定,清华大学房屋鉴定室鉴定结论为:“川北医学院94—3类住宅综合楼在目前的情况下并非整幢危房,而属局部危险结构,不必整体拆除。对于其有相当危险性的西侧裙房楼梯间应立即进行处理,对Q轴(1)—(2)轴部分应立即采取措施”。南充市教委遂将高级专家组《论证意见》和清华大学房屋鉴定室的《鉴定结论报告》同时呈报给了建设部与国家教委。国家教委阅后指示四川省教委“建议复议,不急于拆除。”并要求将此意见转省建委。同时,建设部又召集四川省的专家和北京的专家对综合楼的“拆除”与“加固”进行论证。四川专家重申“危险结构”。北京专家指出:“危险结构”遗漏“局部”两字。决非危房,不必整体拆除。黄熙龄院士认为,综合楼加固后安全没有问题。中国深基础工程专家、清华大学教授陈希哲教授则形象地比喻说,一个人有几个脚趾受伤,脚上有些裂缝,其它部分完好,能将此人送太平间解剖吗?而今这位已经去世的老教授,在当年这场“拆除”与“加固”的争议中反应最为强烈。针对四川媒体沸沸扬扬的报道,他在给《蜀报》老总写的信中称:“为挽救综合楼不遭拆毁,我多次向建设部与国家教委有关领导反映实情,并向朱镕基副总理和中纪委尉健行书记直接书面报告,两位国家领导人认为我的报告有充分科学依据,支持我的报告,因此,直接在我的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
后来,四川省建委又召集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复议后,维持了“整体拆除”方案,综合楼被整体拆除。1996年11月16日,四川省建委行文对川北医学院94—3住宅综合楼工程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罚:吊销南充市教育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所的设计资质证书;对建设单位川北医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此案随后便进入了——历时7年的司法介入
1997年7月,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两名设计人员:南充市教育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所所长雷胜平、该所助理工程师李昭若立案侦查。
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一年后的1998年7月,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已拆除的综合楼房屋原桩基进行了检测,被检测的9根原桩中,有5根的单桩竖向承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同年10月检测的67根原桩中,有34根分别有“严重缩径”、“缩径”、“断裂”情况。不合格率达47.43%。得知此结论后,南充市教育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所和二被告人多次书面要求重新鉴定。检察机关认为,房屋已拆除并新建了房屋,失去了鉴定的条件,因而未作重新鉴定。
1999年6月,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雷、李二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认为:南充市教育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所在未向川北医学院索要该工程地质详勘资料的情况下,被告人雷胜平便安排李昭若设计结构。李昭若在进行结构设计时,漏算荷载,盲目选择结构方案和配筋。李将结构设计交同所工作人员敬××(另案处理)校核时,敬未把好关。被告人雷胜平在审签出图时,未对李昭若结构设计的重要部位进行复验,便轻率地在审核、审定、工程负责人、室主任栏内签字出图。1996年2月该工程在主体完工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经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综合技术鉴定:设计上的严重错误和严重违规是造成该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经估算,造成经济损失2884531.44元。该事故为二级重大事故。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1999年11月24日,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二被告人共同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实,引起房屋裂缝的直接原因是桩基施工质量差;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无鉴定设计资质,其鉴定应为无效;总之,被告人在此案中有错无罪。
2004年3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被告人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技术人员。虽然二被告的设计行为发生在“79刑法”期间,但该案的审理是在“97刑法”之后。故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遂判决二被告无罪。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李昭若、雷胜平分别聘请了四川南充三合律师事务所马波律师和天鑫律师事务所杨小帆律师作辩护人为其辩护。
二审中——律师坚持作无罪辩护
检察机关的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回避了造成综合楼出现质量问题和拆楼重大损失的原因,并坚持“设计上的严重错误和严重违规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这一观点。同时,抗诉书还认为:根据“79刑法”,二被告可以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依照“97刑法”137条规定,二被告行为应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两罪相比较,玩忽职守罪规定的法定刑更轻,故以此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004年4月28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检察机关提起的这一抗诉案件。针对检察机关的抗诉,辩护律师认为:一、在97《刑法》颁布实施两年后,检察机关仍以已经废止了的79《刑法》187条作为其法律依据进行起诉,违背了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公诉机关没有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名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也未对其进行审理。公诉机关以此罪名进行抗诉,于法无据。同时,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第二条规定,所谓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坍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从实体上讲,应是结果犯罪,只有客观上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本罪才能成立。而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并未出现工程坍塌或报废。仅仅出现裂缝和部分沉降。案涉工程的整体拆除,不是设计导致的必然、直接的结果,而是业主的决定。因为当时专家们的意见非常明确,加固或拆除均可,无先后之分。从成本上看,补强加固的成本大大小于整体拆除的成本,整体拆除的损失也明显大于补强加固的费用。再从程序上看,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规定:一、二级重大事故的认定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而控方所举出的案涉工程属“二级重大事故”的结论,系由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作出的,并未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其程序不符合建设部的规定。
辩护律师还认为: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在综合楼房屋拆除后,对原桩基进行检测的事实结论已经充分证明,施工单位所打桩不合格率达47.43%。因此,综合楼出现“沉降裂缝”,有设计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施工质量方面的原因。而综合楼的整体拆除,更是多方面因素所致,不是设计过错所带来的必然性、唯一的结果。公诉机关将综合楼整体被拆除的全部责任,都归咎于设计造成,并以此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这对被告显然是不公正的。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辩护律师的一些主要观点,认为:原审被告人雷胜平、李昭若在设计、审核川北医学院综合楼的设计图纸的工作中确有较为严重的过失;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违规施工,同时不能排除部分桩基有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川北医学院在建设该项工程中也亦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川北医学院94—3综合住宅楼所发生的质量事故,其设计方、基桩施工方、建设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现有证据尚不能完全证明损失结果是设计方行为所必然、唯一造成的,也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因素,从而导致责任不同程度的分散。据此,对原审被告人雷胜平、李昭若不应以犯罪论处。对抗诉机关关于原审被告人雷胜平、李昭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抗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这起惊动中央、国务院高层领导,时间长达近7年之久的案件,终于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刑事裁定书而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