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 服务电话:0817-2233020

我是避让你家狗狗才受伤的哈!说,咋赔?【付律师说法第82期】

时间:2020/7/9 9:01:34

骑电动车未戴头盔的人

避让横穿马路的宠物狗

翻车摔倒在地受伤

于是,将家犬的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这场事故,责任在于哪方?

法院最后会作出怎样的裁判?

1 案情简介 

原告阮某与被告雷某、董某是某村村民。一日,阮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路上行驶,偶遇雷某、董某家的家犬横穿道路,为了避让,阮某最终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导致受伤。

 

事发时,阮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车把后视镜上挂着斗笠,脚踏板上还放置着一张筛稻谷的筛子。

 

摔伤后,阮某认为雷某和董某对自家的家犬看管不严,未采取绳索栓制等限制措施,应当对他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

2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原告阮某是为了避让被告雷某、董某的家犬而导致的翻车摔伤,并不存在动物的直接加害行为,故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同时,本案中的原告在驾驶二轮电动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并且行驶过程中其车的后视镜和脚踏板上均放置着有碍行车操作的物体,对车辆的转向及制动操作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突遇被告的家犬横穿公路时车翻人伤,也正是因为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上放置的斗笠和筛子影响了其正常操作。

此外,从原告的伤情来看,其损伤主要集中在面部,也与其未佩戴安全头盔密切相关。由此可见,原告行驶中未注意自身安全,是造成本次损害的主要原因。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未将家犬拴养而任其横穿公路,导致原告为避让而摔伤,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付律师认为,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宜。

最后,付律师不禁要提醒大家

骑行,戴头盔啊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