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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滥用远光灯惹得祸!【付律师说法第84期】

时间:2020/7/9 8:50:04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规使用远光灯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关于使用远光灯的问题再次走进我们的视野,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高某无证驾驶小型汽车途经某小区路段时(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与相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会车时,因高某未关闭远光灯,导致吴某视觉障碍,致吴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其前方同车道行走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本案中,被告高某无证驾驶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给对面车辆造成了视觉障碍,致使相对方向行驶的机动车与受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并最终死亡。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高某的驾驶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是导致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受害人李某某因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并死亡而给受害人亲属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A保险公司是高某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被告高某对受害人亲属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先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给受害人亲属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被告高某直接给受害人亲属予以赔偿;

但被告高某因无证驾驶车辆,A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代被告高某给受害人亲属赔偿后,依法有权向高某行使追偿权。故A保险公司要求被告高某支付其已垫付的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3 律师建议

夜间会车时,遇到相对来车未变换远光灯时,驾驶员应该转移视线,将视线往下移或者往右移一些,以免被对向远光灯正面照射到眼睛。同时,减速慢行,并做好刹车准备,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如果发现车后方有远光灯影响开车,无法看清侧边路况时,应保持直线行驶,避免变换车道或者转弯。

同时,付律师也呼吁广大驾驶员,在开车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文明驾车,不做“灯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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