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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巧,癌患遇车祸死亡。咋赔【付律师说法第89期】

时间:2020/6/28 17:13:58

在生活中,

重症患者发生车祸,

肇事者就可以

不用承担全部责任了吗? 

        年近八旬的韩某患有癌症,因病情严重转院治疗途中发生车祸不治身亡。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后,保险公司以韩某死亡主因为自身疾病,交通事故参与度仅为20%为由,要求减轻事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家住某市的韩某因患食管中段癌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因肺部感染严重需转院治疗。途中,救护车驾驶员徐某在经过一路口时遇红色信号灯继续行驶,与一辆超载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韩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救护车驾驶员徐某、货车驾驶员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当事人之间未能就事故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韩某家属将王某、急救中心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法医鉴定,韩某死亡的主要因素为自身疾病,交通事故为次要因素,外伤参与度拟为20%。法庭上,保险公司、急救中心辩称,对于韩某的死亡,鉴定结论显示交通事故的参与度仅为20%,因此事故导致的损害不足以导致韩某死亡,应考虑交通事故在韩某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减轻事故赔偿责任。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癌症患者韩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保险公司和急救中心要减轻赔偿责任吗?

           付律师认为不能减轻他们的赔偿责任。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受害人韩某自身存在疾病是事实,但韩某身体情况非其自身过错,其自身疾病影响损害后果系由外伤所引起,其本人对事故造成的后果无主观过错,在发生外伤事故之前该疾病对其尚未造成死亡结果,如果没有此次外伤事故的诱发,则受害人韩某暂不会遭受死亡后果。因而,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其个人特殊体质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保险公司以鉴定意见认定的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外伤参与度比例为限,承担赔付责任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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