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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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6/23 11:47:44
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从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将被替代。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01 录像打印遗嘱形式被认可
1 案情简介
张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3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2015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张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张某,存款12万元则留给张某的两个姐姐
张某的两个姐姐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2 付律师说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现行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在当时录像技术手段尚未普及,其并未明确以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形式和要求。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故民法典对录像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同时,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新增了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02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1 案情简介
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
2 付律师说法典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虽然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但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故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03 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1 案情简介
经营海鲜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车祸身亡,其遗产包括存放在仓库里的数吨高档海鲜。在处理王先生后事期间,其父母和妻子就遗产划分产生分歧,仓库内的海鲜无人管理,腐烂大半,损失惨重。
2 付律师说法典
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人们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类型、数量都明显增加。故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中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04 增加继承“宽恕制度”
1 案情简介
小张不孝顺父母,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父母在立遗嘱时并未将小张列为继承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张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尽心照顾父母,父母决定原谅小张,那么小张能否重新被列为继承人呢?
2 付律师说法典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在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行为的同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05 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
1 案情简介
老张是一名孤寡老人,膝下无儿无女,也没有可以托付晚年的亲戚朋友。在此情况下,老张决定同某养老院签订协议,由养老院负责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自己去世后财产全部留给养老院,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呢?
2 付律师说法典
原继承法规定的是“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民法典则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和个人承担自然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06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有顺序
1 案情简介
申某借给邻居林某20万元,不料林某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意外身亡。林某生前将自己的房产立有遗嘱,并将一小部分财产签订遗赠协议,上有房屋一套、车辆一辆、存款若干未作处分安排(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开始后,遗产已被分割,但未清偿申某的20万元借款债务。请问:林某的20万元借款债权应当如何受偿?
2 付律师说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