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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骑电动滑板车上路被撞,为何却担主责?【付律师说法第85期】

时间:2020/6/23 11:46:19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用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工具进行代步,但是有一点付律师必须提醒,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代步工具是不能随便上路的!

 案情简介 

刘老伯原是某市一家企业的门卫。2018年初,他买了辆电动滑板车,在厂区里体验滑板车轻便拉风的代步感觉。当年3月24日清晨5点多,他觉得自己已熟练掌握滑板车骑行技巧,便骑着滑板车出了厂区,来到厂区附近马路上。

骑行过程中,刘老伯视线被前方一辆违规停放的货车遮挡,未能及时避让迎面驶来的一辆公交车,被公交车撞倒在地。

事故后经鉴定,刘老伯落下了八级伤残。他觉得公交车和违停货车都应对自己的伤残负责,于是将公交公司、违停货车司机郭某及他们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2万余元。


 律师分析

     确定本案各方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交通事故认定书至关重要。那交警是如何认定的呢?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老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违停货车司机郭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公交车驾驶员刘某无责。人们要问:为什么交警认定刘老伯负主责呢?理由何在?

     付律师说法


     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代步工具不符合我国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几类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内,所以它们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其使用范围仅仅是在封闭的专业场所和室内场地。并且,《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也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因此,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代步工具上路行驶,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易诱发交通事故,而且发生事故后得不到法律法规保护


故对于刘老伯的损失,法院应酌情判决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刘老伯承担60%责任,郭某承担40%责任。同时,公交公司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在无责限额内予以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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