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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健身受伤状告物业索赔33万,法院如何判?

时间:2020/5/29 9:40:05

如今,随着全民健身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重视运动锻炼。但是不适当的健身方式,可能会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
某市的吴女士就因在小区里“花式健身”,结果发生意外,导致受伤。事后,她将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如今,随着全民健身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重视运动锻炼。但是不适当的健身方式,可能会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

某市的吴女士就因在小区里“花式健身”,结果发生意外,导致受伤。事后,她将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案情简介

事情发生在2018年3月的一天。吴女士是某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某小区的业主。经常在小区里晨练的她,因为没有称手的健身器具,便脑洞大开,打起了小区里随处可见的花樽的主意。

事发当时,吴女士正在一处花樽上进行“花式健身”,将一只脚压在花樽边缘进行拉伸锻炼,还将双脚踩在约1米高的基座上,双手拉住花樽下蹲悬空后向后伸展背部。

在此过程中,这处花樽突然与基座脱离并掉落,几十公斤重的花樽直接砸中了吴女士的右手,导致其右手多处骨折。 

随后,吴女士被迅速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吴女士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吴女士认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内设施的安全进行排查,物业公司有责任在其安全保障范围内对她的受伤承担赔偿,遂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物业公司承担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律师分析

付律师认为,这起案件的核心是:

1、物业公司对吴女士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

2、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物业公司对于花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体现在对花樽的维护、维修等义务上,而从监控视频来看,吴女士在晨练时,双脚踩在花樽基座上,双手拉住花樽,下蹲悬空向后伸展背部,导致花樽与基座脱离,从而砸伤,因此吴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行为直接导致花樽脱落,而非因物业公司未尽到维修义务导致花樽自行脱落砸伤。

其次,吴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花樽的功能并非健身,不应当借助花樽进行锻炼。而且其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脚踏花樽基座、手拉花樽顶部,下蹲悬空向后伸展背部时,此时全身的重力都施于花樽顶部,存在脱落风险。

最后,小区里的花樽应被认定是一种景观设施,物业公司对于较大风险的护栏均设置了警示牌,从现场照片来看,花樽脱落位置也能看到该警示牌,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此外,良好的小区秩序不仅依赖于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还需要小区业主及相关人员的共同参与、维护。如果认定物业公司对吴女士受伤存在过错,无疑加重了物业公司的注意义务和范围。

因此,法院对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是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而在适用过错原则的侵权案件中,行为人对于损害的产生有过错则应当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3 律师建议

付律师认为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亦是法定的义务;并且,该种义务主要是一种配合、协助、注意的义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是预防责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可能产生的违反治安、环保、物业安全使用要求的行为采取事前预防措施,防止其发生;第二是应急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公司应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第三是报告责任:出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时,物业公司有应急事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只有当物业公司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谨慎勤勉义务,也就是说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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