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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养老金,子女还要给赡养费吗?

时间:2020/5/29 9:38:02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法律方面,成年子女对需要赡养的父母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不少子女面对父母的赡养诉求,会提出各种各样的拒绝理由。

 案情简介

张爷爷和王奶奶年过八旬,膝下三个女儿。一场大病之后,王奶奶卧床不起,从此生活不能自理。老两口便与三女儿共同生活。大女儿、二女儿长期对父母不闻不问,既没照料过二老起居生活,也未支付过赡养费用。多次协商未果后,二老到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女儿支付赡养费用。收到传票后,三个女儿都出庭应诉。庭审过程中,她们各自提出自己的抗辩。

大女儿

父母都有退休金,足够他们花销,我本人患有慢性病,经济拮据……”


二女儿

“我也想不通,为什么父母都有退休金,还需要儿女支付赡养费?


三女儿

“父母有退休金,而且平时主要靠我照料,我没理由支付赡养费

 律师分析

付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其子女作为赡养人也应当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上的供养。

 

老人虽然每月领取养老金,但不能满足治病以及生活需要,子女仍应当提供经济上的供养。本案中,两位老人居住于城镇,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相比,张爷爷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已超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月支出,且能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故对其要求三个女儿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王奶奶常年卧病在床,每月养老金仅为1000余元,其收入已经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故人民法院应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酌定三个女儿每月支付王奶奶一定赡养费,补足每月养老金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月支出的差额。

 

结合本案实际,付律师认为:三女儿与张爷爷和王奶奶共同生活,照顾其饮食起居,承担上述费用的20%,而大女儿、二女儿各承担40%较为合适。

3 律师建议

儿女承担赡养责任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能以父母有养老金为理由。“百善孝为先”,在经济上给予供养、在生活上给予照料、精神上给予慰藉,不仅是孝道之所在,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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