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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是用娃他妈的命换来的钱啊!你们也要分?

时间:2020/5/18 16:47:15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的职工,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三笔费用,分别是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三笔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职工直系亲属领取,但他们的用法可大不相同。丧葬补助金与供养亲属抚恤金有着特定的权利主体,该给谁给谁。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不同了,在直系亲属间应如何分配,目前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亲属之间往往发生争议。公婆与丧偶儿媳争,岳父母与丧偶女婿争,甚至有一方兄弟姐妹也介入其中的,最终诉至公堂,一家人反目成仇,以命“换”来的钱又产生新的伤害。下面付律师举出的案例中就存在这样的争议。


案情简介


这是一个原本就有些不幸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女儿又有些智力障碍。但好在儿子已经上了高中,女儿也勉强读到了小学六年级。春桃与冬生这一对夫妇的日子,还算过得下去。长久以来,冬生是这个家唯一的经济支柱。随着儿女们的长大,花销的增长,春桃觉得自己也该去做点事,分担一些丈夫的经济负担,也让孩子们的生活更好一些。为了多赚钱,多吃些苦也无所谓,春桃便找了一份在建筑工地干活的工作。这份男性干起来都不容易的活,最终给春桃带来了灭顶之灾。没干多久,悲剧就发生了:春桃在工作时被机械致伤,抢救无效死亡。春桃的不幸离世,让她的家人悲痛不已。好在春桃所在的建筑公司愿意承担相关责任。经过双方协商,建筑公司与春桃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标准,赔偿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事情原本到此该画个句号了,但不曾想波澜再起,原本站在同一条战线的春桃父母和她的丈夫发生了冲突。原来,冬生得到了丧葬补助金,春桃的父母和子女分别获得了属于自己的供养亲属补助金,对此谁都没有意见。但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上,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冬生认为春桃父母已经有了供养亲属补助金,不应该再打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主意。而且春桃父母还有一儿一女可以赡养他们,他们也一直与儿子住在一起,平时和春桃的生活并无多少交叉,春桃的离去给他们带来的损失远没有给自己的小家庭带来的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该由他和两个孩子完全所有。春桃父母则认为,自己的权利与冬生及春桃子女的并无不同。已有供养亲属补助金,与参与工亡补助金分配没有冲突。他们主张平均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冬生不肯退让,仍然将工亡补助金牢牢攥在自己手里。春桃父母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说法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是遗产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工亡职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亦不是工亡职工生前的财产;故既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遗产。既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主张分配工亡补助金的一半;而因为不是遗产,也就不能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那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到底该如何分配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作为对“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补偿,在分配时,要充分考虑职工工亡对各近亲属的影响,生活紧密程度密切者,职工死亡后的损失也更大,故应以生活紧密程度作为确定份额的原则。生活紧密程度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共同生活情况,财产及收入的支配状况,近亲属对工亡职工的生活依赖程度包括近亲属的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等,适当照顾未成年子女即在本案中,春桃的两个子女均未成年,特别是女儿系智力二级残疾的残疾人,常年需要人照顾,与春桃的生活依赖程度较高,应当在分配中予以照顾。春桃父母另有一子一女对其进行赡养,相对于春桃的两个未成年子女,春桃父母对春桃的生活依赖程度明显较轻,可以适当少分。结合本案当事人与春桃生前关系的亲疏程度、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能力等因素,付律师认为春桃父母共同分得15%,冬生和两个子女共同分得85%较为合适。各位看官,你们觉得如何啊?


 付律师寄语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近年来不断提高,其既是为增加企业事故处理成本,促使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同时也是对职工生命权益的尊重和关怀。有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旦不幸发生,相关救济能及时跟上,让因工而亡者的亲属不至于因此陷入生活的困境。家属聚而均分之,显然并非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在怀念不幸逝去的亲人的同时,让那些对他(她)在生活上最依赖的人活得好、过得好,才该是所有爱他(她)和他(她)爱着的人的愿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的职工,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三笔费用,分别是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三笔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职工直系亲属领取,但他们的用法可大不相同。丧葬补助金与供养亲属抚恤金有着特定的权利主体,该给谁给谁。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不同了,在直系亲属间应如何分配,目前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亲属之间往往发生争议。公婆与丧偶儿媳争,岳父母与丧偶女婿争,甚至有一方兄弟姐妹也介入其中的,最终诉至公堂,一家人反目成仇,以命“换”来的钱又产生新的伤害。下面付律师举出的案例中就存在这样的争议。



案情简介


这是一个原本就有些不幸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女儿又有些智力障碍。但好在儿子已经上了高中,女儿也勉强读到了小学六年级。春桃与冬生这一对夫妇的日子,还算过得下去。长久以来,冬生是这个家唯一的经济支柱。随着儿女们的长大,花销的增长,春桃觉得自己也该去做点事,分担一些丈夫的经济负担,也让孩子们的生活更好一些。为了多赚钱,多吃些苦也无所谓,春桃便找了一份在建筑工地干活的工作。这份男性干起来都不容易的活,最终给春桃带来了灭顶之灾。没干多久,悲剧就发生了:春桃在工作时被机械致伤,抢救无效死亡。春桃的不幸离世,让她的家人悲痛不已。好在春桃所在的建筑公司愿意承担相关责任。经过双方协商,建筑公司与春桃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标准,赔偿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事情原本到此该画个句号了,但不曾想波澜再起,原本站在同一条战线的春桃父母和她的丈夫发生了冲突。原来,冬生得到了丧葬补助金,春桃的父母和子女分别获得了属于自己的供养亲属补助金,对此谁都没有意见。但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上,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冬生认为春桃父母已经有了供养亲属补助金,不应该再打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主意。而且春桃父母还有一儿一女可以赡养他们,他们也一直与儿子住在一起,平时和春桃的生活并无多少交叉,春桃的离去给他们带来的损失远没有给自己的小家庭带来的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该由他和两个孩子完全所有。春桃父母则认为,自己的权利与冬生及春桃子女的并无不同。已有供养亲属补助金,与参与工亡补助金分配没有冲突。他们主张平均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冬生不肯退让,仍然将工亡补助金牢牢攥在自己手里。春桃父母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说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是遗产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工亡职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亦不是工亡职工生前的财产;故既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遗产。既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主张分配工亡补助金的一半;而因为不是遗产,也就不能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那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到底该如何分配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作为对“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补偿,在分配时,要充分考虑职工工亡对各近亲属的影响,生活紧密程度密切者,职工死亡后的损失也更大,故应以生活紧密程度作为确定份额的原则。生活紧密程度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共同生活情况,财产及收入的支配状况,近亲属对工亡职工的生活依赖程度包括近亲属的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等,适当照顾未成年子女即在本案中,春桃的两个子女均未成年,特别是女儿系智力二级残疾的残疾人,常年需要人照顾,与春桃的生活依赖程度较高,应当在分配中予以照顾。春桃父母另有一子一女对其进行赡养,相对于春桃的两个未成年子女,春桃父母对春桃的生活依赖程度明显较轻,可以适当少分。结合本案当事人与春桃生前关系的亲疏程度、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能力等因素,付律师认为春桃父母共同分得15%,冬生和两个子女共同分得85%较为合适。各位看官,你们觉得如何啊?


 付律师寄语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近年来不断提高,其既是为增加企业事故处理成本,促使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同时也是对职工生命权益的尊重和关怀。有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旦不幸发生,相关救济能及时跟上,让因工而亡者的亲属不至于因此陷入生活的困境。家属聚而均分之,显然并非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在怀念不幸逝去的亲人的同时,让那些对他(她)在生活上最依赖的人活得好、过得好,才该是所有爱他(她)和他(她)爱着的人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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