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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哥,自建房屋要小心哦!【三合律政】

时间:2020/5/18 16:46:03

农村建房中,通常采取“小施工队”承包模式,直接由包工头个人承包建房工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等法律中对于承包人资质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在此情形之下,施工安全问题更加不容忽视。付律师下面举出来的案例就与一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相关,尽管双方已经订立了”安全责任“条款,却仍然在事故发生后对簿公堂,究竟是为啥?

案情简介

 2017年,老唐打算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动工修房。为了图个省心,老唐决定将修建工程发包出去,在朋友的建议下,老唐找到了邻村的大明,大明当了十几年包工头,在十里八村也算小有名气。双方经过协商,最终就房屋施工中的各项事宜达成协议,并且以老唐作为甲方,大明作为乙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其中,双方就”安全责任“进行了专门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伤费用,1万元以下由乙方负责,超出1万元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合同签订后,大明随即雇请小龙等人开始施工。工程进展很顺利,没用多久就修到了二层。然而,就在这即将竣工之际,在楼顶施工的小龙意外坠落。事故发生后,小龙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用总计达7万元。大明在为小龙支付医疗费用后,想起了他与老唐的合同约定,”这7万元超出1万元足有6万元,这样的话,他老唐理应承担其中的3万元。“无奈老唐不认,大明就依据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说法

我们不免要问:在《施工合同》中预先约定事故发生后责任的分担,是有效的吗?

付律师认为:有效。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等中对于承包人资质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在此情形下,本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是承揽合同性质。

虽然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并不排斥当事人自愿协商的责任承担方式。所以,应当认定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约定合法有效。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首先,大明不可能独自完成房屋的修建,其雇佣小龙完成其工程,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施工过程中大明所雇佣的人员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超出老唐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

其次,纵观整个合同,合同分为工程概况、乙方的工作内容及承包范围、结算方式、安全责任、付款方式等五部分,该安全责任条款是载于合同第四项“安全责任”项下,安全责任显然是指工程中出现的所有安全事故,而非只针对大明个人。

最后,根据交易习惯理解,一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责任”是指如果建房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合同双方如何分担责任的约定,而非专指建房承包人个人受伤后产生相关费用如何分担的约定。再结合小龙确系受大明雇请,从事修建老唐房屋的事实。应当认定老唐需依据合同约定,向大明支付费用3万元。

 付律师寄语

农村自建房屋,尽管无需强制性施工资质审查,但安全问题同样不容忽视。为此,发包方还是应当审慎选任承包方,承包方应当谨慎施工作业。在此基础上,针对包括赔偿责任划分的各项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充分履行。

同时,付律师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比照交通强制保险推行农村建房强制保险制度,房主或承包人必须为施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以增强各方抗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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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中,通常采取“小施工队”承包模式,直接由包工头个人承包建房工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等法律中对于承包人资质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在此情形之下,施工安全问题更加不容忽视。付律师下面举出来的案例就与一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相关,尽管双方已经订立了”安全责任“条款,却仍然在事故发生后对簿公堂,究竟是为啥?


案情简介

 2017年,老唐打算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动工修房。为了图个省心,老唐决定将修建工程发包出去,在朋友的建议下,老唐找到了邻村的大明,大明当了十几年包工头,在十里八村也算小有名气。双方经过协商,最终就房屋施工中的各项事宜达成协议,并且以老唐作为甲方,大明作为乙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其中,双方就”安全责任“进行了专门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伤费用,1万元以下由乙方负责,超出1万元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合同签订后,大明随即雇请小龙等人开始施工。工程进展很顺利,没用多久就修到了二层。然而,就在这即将竣工之际,在楼顶施工的小龙意外坠落。事故发生后,小龙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用总计达7万元。大明在为小龙支付医疗费用后,想起了他与老唐的合同约定,”这7万元超出1万元足有6万元,这样的话,他老唐理应承担其中的3万元。“无奈老唐不认,大明就依据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说法

我们不免要问:在《施工合同》中预先约定事故发生后责任的分担,是有效的吗?

付律师认为:有效。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等中对于承包人资质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在此情形下,本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是承揽合同性质。

虽然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并不排斥当事人自愿协商的责任承担方式。所以,应当认定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约定合法有效。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首先,大明不可能独自完成房屋的修建,其雇佣小龙完成其工程,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施工过程中大明所雇佣的人员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超出老唐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

其次,纵观整个合同,合同分为工程概况、乙方的工作内容及承包范围、结算方式、安全责任、付款方式等五部分,该安全责任条款是载于合同第四项“安全责任”项下,安全责任显然是指工程中出现的所有安全事故,而非只针对大明个人。

最后,根据交易习惯理解,一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责任”是指如果建房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合同双方如何分担责任的约定,而非专指建房承包人个人受伤后产生相关费用如何分担的约定。再结合小龙确系受大明雇请,从事修建老唐房屋的事实。应当认定老唐需依据合同约定,向大明支付费用3万元。

 付律师寄语

农村自建房屋,尽管无需强制性施工资质审查,但安全问题同样不容忽视。为此,发包方还是应当审慎选任承包方,承包方应当谨慎施工作业。在此基础上,针对包括赔偿责任划分的各项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充分履行。

同时,付律师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比照交通强制保险推行农村建房强制保险制度,房主或承包人必须为施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以增强各方抗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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