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律师事务所
手 机:13688226166
电 话:0817-2233020
邮 箱:sh2233020@163.com
地 址:南充市顺庆区环峰路118号三楼
时间:2020/5/18 16:40:05
打赢官司之后
当对方
是不是就无计可施了?
nonono
学好以下四点!
妈妈再也不用担心
拿不回钱了
1
住房公积金:可执行
付律师提醒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
养老金:可执行
付律师提醒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3
账户自有资金:可执行
付律师提醒
严格区分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只有自有资金才能被执行。
4
金融理财产品:可执行
付律师提醒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
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可以执行。
起诉要趁早
证据要留好
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