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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小三”的房屋,夫妻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0/5/6 11:25:59

         丈夫偷着给“小三”买了房子,“小三”却选择分手,情急之下,丈夫联合妻子告“小三”要回房屋。“小三”吴某认为:李某自愿给自己买房子,是对自己多年付出感情的补偿,受赠与行为是成立的,也应该是有效的。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家公司的经理,2012年7月在一次社会交往中认识了19岁的吴某。两人感情迅速升温,相处一段时间后即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在李某已婚的情况下,吴某一直跟着李某,甘愿当起了“小三”,而李某妻子却全然不知。2019年3月,李某又背着妻子通过刷银行卡给情人吴某买了一套商品房,花了70万余元,并将房屋登记于吴某名下。可是买房后,吴某和李某感情却出现了危机,因李某没有离婚,吴某闹起了分手。这下李某可傻了,刚投下大笔钱,想套住吴某,可吴某却准备绝情离开。为此李某苦恼不已,便和吴某摊牌,可吴某坚持认为房子手续已经写了她的名字就是她的,赠与行为已经生效了。对李某的威胁,吴某并没有当回事。无奈下,李某向妻子坦白了自己的隐情。两人共同将吴某告上了法庭。

 律师分析

本案所争议房屋为李某实际出资购买,但该购房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分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未征得李某妻子事先同意且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受赠人吴某钱财让其买房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某妻子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该赠与应认定为无效赠与。故本案无论是从房屋实际出资人还是赠与来看,该房屋的所有权都为李某夫妻共同所有。

另一方面,李某与吴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均承认双方从相识后即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吴某采取此种方式取得房屋亦违背了社会公德良俗,其取得的财产所有权不应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应判决李某赠与吴某房子的所有权为李某夫妻共同所有,吴某应协助李某夫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 律师建议

 实践中,如夫妻一方赠与婚外情人房产,究竟是返还房屋还是返还相应的购房款。我们认为,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赠与人给予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

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至受赠人名下,受赠人则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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