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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赠与?还是谈恋爱时的借款?

时间:2020/5/6 11:19:11

       热恋期间,时常不分彼此:“这钱拿着先用……”“打什么借条呀……”。分手之后,双方各执一词:“借我的钱还没还呢……”“说好了是赠予我的……”。对此,法律如何认定?法院支持哪方?

     1  案情简介
       小刘和女友小邓,相恋多年,感情很深,一度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恋爱期间,小邓家在老家建房,资金不足,便在微信上向小刘借钱。小刘没有多想,就转账4万元,借给小邓用于建房。向来情深,奈何缘浅,由于一些原因,小刘和小邓分手了,没能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分手后,小刘想起当初那4万元借款,便向小邓索要。小邓拒不偿还,小刘无奈,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邓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在小刘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小刘对于借款合同关系的基础事实:款项的实际交付、双方借贷合意的存在,这两个要件的初步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故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小邓,小邓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款为赠予而非借贷,且款项往来发生的起因是小邓主动要求,并告知小刘款项用途,应认定为双方之间属于借贷关系。其后,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视为对小邓的催告,小邓仍未偿还借款,相当于小刘已经给予了小邓合理的偿还期限,小邓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及时偿还借款。故小刘要求偿还4万元借款的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邓应从催告之日起给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3 律师建议

恋爱期间,如双方事先明确约定,某笔经济往来为借贷行为,付律师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1、双方对借贷关系进行书面约定,内容中对双方借贷详尽表述,写明借贷金额且明确约定偿还期限;

2、写好借条后,当天以汇款方式,按约定金额汇入对方账户并保留汇款凭据;

3、借贷过程中,应找证人在场,证人与双方最好不是直系亲属关系。

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时,一方出于各种原因向另一方出具如“借条”“欠条”等凭证,另一方以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对方偿还借款的,除应提交上述“借条”“欠条”外,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借贷事实客观存在,否则将因证据不足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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