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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我的抚养费你也应当承担!

时间:2020/4/26 14:45:27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通常约定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如果约定:由一方既抚养孩子,又承担抚养费,还有效吗?另外,如果抚养方无力再承担全部抚养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吗?下面,就让付律师用一个案例来说明吧。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1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育有一子王某某。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遂于2011年12月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由于当时李某的收入状况较好,且为了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协议约定儿子由李某独自抚养,王某不支付抚养费。2013年3月,李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李某失业,同时又身患疾病,生活出现困难,难以继续独自承担对儿子的抚养义务,遂请求王某分担儿子的生活费,但王某以离婚时已协商由李某独自承担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下,2014年10月,李某以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请求王某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那王某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能得到法院支持。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虽然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父母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如果出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况变好等因素,因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故此时直接抚养方就可在合理范围内要求对方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并且,我国婚姻法也规定,即使夫妻双方已经对抚养费做出约定或者已有生效判决,当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子女也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故在本案中,李某在离婚时虽未要求王某承担儿子的抚养费,但并不意味着王某对儿子抚养义务就可以免除了,当李某不能独自承担儿子的抚养义务时,王某必须履行支付抚养的义务。

       

3 律师建议

       对于这类案件,直接抚养人要提供双方抚养能力、子女生活状况相较原协议或原裁判之时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子女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形存在,其要求变更抚养协议的申请,法院也有可能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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