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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我要索回孩子的抚养权!

时间:2020/4/24 17:52:58

       离婚时,确定孩子抚养权,通常是绕不过去的问题。或是双方合意,或是法院判决,终究得有个说法。离婚后,当既定的抚养关系出现新情况:如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此时,抚养关系还能变更吗?

 1  案情简介

 黄某和谢某,于2005年结婚,隔年就育有一子黄小某。此后,两人感情长期不和,2011年,双方协议离婚,婚姻就此走到尽头。根据离婚协议,时年仅6岁的黄小某,由父亲黄某抚养,母亲谢某享有探视权,不需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黄某长期不务正业,终日赌博、酗酒,家底很快败光,别说养孩子了,就连自己都快养不活了。而谢某离婚后,凭借经营一家小餐馆,每月都有稳定收入,还购置了一套新房子,时常把儿子黄小某接来照顾。在此后几年中,黄某根本没有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黄小某实际跟随谢某生活。见此情景,谢某决定索性要回抚养权,给黄小某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2017年,谢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将黄小某变更由谢某抚养

 律师分析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在子女成年前,拥有权利的一方或者双方,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虽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黄某抚养,但在离婚后,孩子实际跟随谢某生活,黄某并未全面负责地履行作为孩子的抚养人和监护人的职责,其不负责的行为已经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因此,谢某起诉请求变更其为黄小某抚养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3 律师建议

人民法院在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变更案件时,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判决。因此,需要主张变更抚养权一方需提供自己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的有利证据,同时提供另一方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利证据,这些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会重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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