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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车损人亡,谁来担责?

时间:2020/4/13 9:27:57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郭某驾驶车辆搭载宋某在高速公路上遇障碍物,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致宋某、郭某死亡。法医检验郭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mg/100ml。事故地离上一收费站20.5公里,用时约11分钟。该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

宋某近亲属起诉高速公路公司和郭某要求赔偿。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郭某驾驶车辆搭载宋某在高速公路上遇障碍物,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致宋某、郭某死亡。法医检验郭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mg/100ml。事故地离上一收费站20.5公里,用时约11分钟。该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

宋某近亲属起诉高速公路公司和郭某要求赔偿。

 律师分析

郭某是否酒驾超速?

律师认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车。本案中,事故车辆驾驶员郭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未达到饮酒驾车的最低标准,不能认定为饮酒驾车;但事故车辆驶离收费站20. 5公里仅用时约11分钟,平均车速约为110公里/小时,超过该路段限速行驶标准80公里/小时,应认定事故车辆超速行驶。驾驶员郭某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那高速公路公司要赔偿吗?律师认为:郭某向高速公路公司交纳了车辆通行费,即与高速公路公司成立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快速通行,快速通行中车辆危险系数明显增加,故该服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高速公路公司在缔结合同时应对服务的对象、范围进行严格审查和甄别。即言之,高速公路公司对通过收费站的车辆装载情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负有检查义务,并应禁止存在潜在物体坠落危险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本案中,导致交通事故的障碍物是前车在通过收费站20. 5公里处掉的。故本案事故是由前车坠落障碍物的行为和事故车辆驾驶员超速行驶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前车坠落障碍物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车辆的超速行驶则是次要原因。由于高速公路公司负有及时巡视和清扫路障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对高速公路上前车坠落的障碍物没有及时发现和清除,未能保证该段公路畅通,使其后行驶的车辆及乘车人员处于不安全状态,视为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律师建议

高速公路公司作为公路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对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高速公路公司须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清扫及巡查。并且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清扫保洁记录、巡查记录以及相关制度等证据,避免涉诉时陷入举证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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