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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跳单”,我的中介费找谁要?

时间:2020/4/13 9:24:55

     1  案情简介

李某为购买房屋委托甲房屋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双方曾约定李某接受甲中介公司提供的带看房屋等服务后,同意并保证本人及关联人不与所看房屋的出售方私下或通过其他中介机构完成房屋买卖。反之,视为甲公司居间成功,李某应按该套房屋业主报价总金额的2. 5%向甲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报酬。2015年6月10日,李某通过甲中介公司查看了某区房屋一套。2015年6月15日,李某又通过乙中介公司再次查看上述房屋并与业主协商了交易条件。当日晚,李某在乙中介公司居间下与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中介公司遂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居间服务费3. 5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李某认为,约定条款系甲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了李某选择中介服务的自由,应为无效;甲中介公司则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跳单”行为而引发的居间合同案件。房地产中介市场中的“跳单”, 一般是指当事人通过房产中介机构的居间服务选定房源或与房屋权利人取得联系后,为逃避或减少佣金,而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或直接与房屋权利人完成交易的行为。而房产中介机构为防止“跳单”,一般会在看房确认书、委托购房或卖房协议设置诸如“购(卖)房人及关联人在协议签订后一定时期内不得私下与房主(或者通过其他中介)签订以该房屋为标的的购(卖)房合同,否则视为中介成功(或者视为违约),中介机构有权收取中介费和违约金”等为主要内容的“反跳单”条款。

本案中,甲中介机构单方设置的“反跳单”格式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认为:“反跳单”条款虽然是由甲中介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就具体内容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协商的情形,但就是否签署该条款李某具有选择权。李某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了该条款,即应受其约束。故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中介机构“反跳单”条款有效的情况下,李某出现'跳单",将承担什么责任呢?

律师认为:李某与甲中介机构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居间合同。李某在获得了甲中介机构提供的居间服务后,又通过乙中介公司再次查看上述房屋并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现了“跳单”的违约行为。因此,对于甲中介方为合同签订及履行而支出的实际费用等直接损失,李某应予赔偿。但对于中介方在居间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等间接损失,因为李某与中介公司并非独家委托关系,此时被跳单的甲中介公司虽然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促成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并非是决定性的作用,其可能取得的合同履行利益并不确定。此种情形下,李某不用赔偿中介方的间接损失。

3 律师建议

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如果购房者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立即停止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

二、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 “ 黑收费 ”。

三、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原则上是在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但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经纪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付哪一步的中介经纪费。

四、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金条款。如果对方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的 “ 霸王条款 ”,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避免纠纷发生。

五、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支付给中介的各期金额、期限及方式要明确约定;税收、相关费用的承担及各类更名手续的办理及费用承担也要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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