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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协议”能私了工伤吗?

时间:2020/4/13 9:22:01

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签订所谓的“私了协议“。人们不禁要问:”私了协议“有效吗?

 案情简介
       王某在某超市打工,2016年4月,王某在工作期间被同事打伤。2017年2月王某与超市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关于我与超市的劳动纠纷一事,经协商,超市一次性支付5000元整,其中包括工资、保险等一切费用,同意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再无纠纷。协议签订后,超市依协议给付王某5000元,王某为超市出具了收条。王某后来经人指点,工作期间被打伤应属工伤,单位应赔得更多。2017年4月,王某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12月,劳动部门认定王某右手所受伤害属于工伤。2018年1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王某的工伤评定伤残级别为10级。后王某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申请仲裁,王某要求撤销私了合同协议,但未获支持。王某对此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签订所谓的“私了协议”。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经济地位的明显不平等,这种协议有可能造成劳动者重大经济损失,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如果王某与超市在订立该协议时,王某的工伤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定,超市将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社会保险、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费用,而上述费用将远远高于5000元,双方签订“私了协议”,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已经达到“显著”的程度,超过了法律允许的程度。并且,本案中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王某作为劳动者对于确认工伤以及确认工伤后所能够得到的工伤待遇是缺乏认识的,超市正是利用自身经济地位的优势以及王某相应经验的缺乏与王某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超市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故王某与超市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应予撤销。超市应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支付给王某相应费用。

3 律师建议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的用人单位,如果工伤赔偿协议的金额显著低于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即使协议中写明了一次性了断双方关系、以后再无任何争议等等内容的条款,即使单位已经全额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劳动者仍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工伤赔偿协议。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纠纷,也应当在伤残等级鉴定后各项赔偿待遇明确后,双方再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最好通过各级调解机构形成调解书,以免在支付了赔偿款项后再发生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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