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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是当然的共同债务吗?

时间:2020/3/17 11:36:18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借款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住房等。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先来看一则案例吧。

 案情简介  

李某与沈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6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自 1999 年下岗后无正当职业,经常参与赌博,2009年11月及2010年3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及调查处理;而沈某一直在经营理发店,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2010年4月9日,李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张某借款 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讨借款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沈某共同返还借款1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未将上述借款用于做生意,也未将借款事实告知过沈某。

 律师分析

李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法院依法应确认为有效。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张某确实向李某出借了10万元借款,双方借贷意思一致,借贷事实存在,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故李某在收到张某10万元借款后未及时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本案关键在于,对于李某向张某所借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 务,换句话说,沈某对此债务承不承担还款责任?     

付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债务应当由李某一人负责清偿。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1. 李某借款一事沈某并不知情。李某自 1999年下岗后无正当工作,经常是赌博而夜不归宿。依据本案证据来看,无法证实李某将上述借款用于了家庭生活或做生意等情况,也无证据证实沈某知晓该笔借款的存在。

2. 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 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全家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在本案中,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或沈某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利益。

3. 有合理理由怀疑李某借款用于赌博。李某因多次参与赌博于2009年11月、2010年3 月被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由此,对李某该笔借款用于赌博的怀疑是合理的,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借款人张某既不能举示证据来证实10万元债务系基于李某、沈某二人共同意思所借,又不能证明此借款用于了李、沈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故该笔债务应为李某个人债务,由其负责清偿。

3 律师建议

在如今的民间借贷中,债权人需加倍注意,防止夫妻之间规避债务的可能,维护自身的资金安全。债权人应当在借条、借款合同、欠条等重要证据中让夫妻双方签字。如果仅有一方签字,则另一方授权情况或者另一方明知借款事实存在的情况需注意保留证据,保障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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