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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代签借条,儿子要还款吗?

时间:2020/3/17 11:33:32

    借条在借贷中占有重要地位,借条的一字之差就可以影响到法院的判决。帮别人代签借条,很大可能会面临纠纷。那么写借条应该避免哪些坑呢?下面先看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6日,陈某某向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徐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月利息1.5分算,时间自2011年12月6日起。借款人:陈某某、王某。”王某系陈某某的儿子,借条中的借款人陈某某、王某的签字均为陈某某所签,指印亦为陈某某所捺。同日,陈某某将其中的10万元转入王某的农村合作银行账户。借款后经徐某多次催讨,陈某某一直未予偿还,故徐某将陈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

徐某起诉称:被告王某虽然没有在借据单上亲自签名,但是陈某某和王某系母子的特殊关系,让自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陈某某有代理权,被告陈某某以王某的名义进行签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王某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律师分析

陈某某在借条上签署了儿子名字,儿子王某对30万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吗?付律师认为:王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具体分析如下:法院要判决王某负有清偿责任,就要确定王某与徐某之间成立了借贷关系。换句话说,即要认定陈某某以王某名义进行签字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简单来说,就是指陈某某需具有让徐某相信其有权利代表王某签名的客观事由,且徐某对此相信是善意而无过失的。那么,依据陈某某与王某系母子的特殊关系,客观上能形成陈某某具有在借条上以王某的名义进行签字的代理权表象吗?

付律师认为:陈某某以其子王某的名义进行签字不能构成表见代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徐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有存在足以使自己有理由相信陈某某具有在借条上进行签字的代理权之情况,而仅凭陈某某与王某系母子的特殊关系,难以在客观上形成陈某某具有在借条上以徐某剑的名又进行签字的代理权表象。另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证据,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借款人本人签章的重要性,在陈某某未出具任何合法委托材料的情况下,就默许陈某某签下“王某”的签字,徐某在判断陈某某是否具有代理权问题上,存在疏忽懈怠的重大过失,并不符合表见代理制度关于相对人须为善意无过失的要件。二、徐某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在借款时徐某与王某之间有形成借贷合意;在借款发生后,徐某亦无证据证实王某有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陈某某将10万元汇入王某的账户,系陈某某对借款所作的自由处分,与本案的借贷关系无关。因此,陈某某以王某的名义进行签字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对王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对该笔借款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当然,陈某某向徐某出具的借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法院依法应确认为有效。陈某某在收到徐某30万元借款后未及时还款,依法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3 律师建议

在写借条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借款人。

5、为了保证借款能够如期收回,最好找个本地的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保证人。借款时要核实好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信息,最好将借款人、保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一份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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