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 服务电话:0817-2233020

农村再嫁女能否分得集体征地补偿款?

时间:2016/5/16 15:33:07

农村再嫁女能否分得集体征地补偿款?

 

作者:钟敏

 

摘要:张某虽然再嫁,但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请求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土地补偿款的诉请,最终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案例:张某于20027月与南充市一农村村民小组村民登记结婚,户口迁入该村民小组。2005年,张某因与前夫感情不和,双方办理了离婚。随后,张某与另一男子结婚。因为再婚男子为城镇户口,张某的户口仍然保留在原村民小组。2011年该组在分预留款时,全村民小组人均分得18元,未给张某分配。2013年征地补偿款,其他村民人均分得320元,未给张某分配。2014年分配征地补偿款,村民每人分得10000元,未给张某分配。不分配的理由是,村民小组集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已经改嫁的妇女,不得分配土地补偿款。为了取得与其他村民同样的分配权利,张某多次向村委会要求,向镇政府申诉,但都得不到解决。无奈之下,张某委托律师(微信号:Lawyer13990788277)帮助维权,将村组告上法庭,要求村组分配土地补偿款10338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该村民小组村民结婚后,于2003627日将其户籍迁入该组,且在该组分得有承包地,因此,张某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05年张某离婚后,户口仍然保留在该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没有改变,村组不能因张某已经离婚再嫁就剥夺其享受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判决村民小组支付张某10338元。至此,张某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律师评析:

张某户口在村民小组,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张某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等方面,享有与该村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的。张某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请求支付相应份额,应当得到支持。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简介:

钟敏,女,中共党员,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法学本科学历。系四川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专业委员会委员,担任南充市妇女联合会设立的南充市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站站长,是位独具爱心的公益律师。该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国企及房地产开发单位法务工作经历。擅长领域:建筑、房地产纠纷,物业服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  

(钟敏个人微信号:Lawyer13990788277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