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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律师谈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比的异同

时间:2011/1/7 10:57:36

一、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条件发生了变化。自201111日起,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职工,负事故次要责任或者不负事故责任的,均可以认定工伤,不再区分机动车事故和非机动车事故。

二、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发生了变化。新条例取消了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同时增加了受害人吸毒的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三、新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期限进行了调整,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缩短为15天。

四、新条例完善了劳动能力鉴定期限的规定,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规定为与首次鉴定期限一致。

五、对工伤职工伤待遇支付渠道进行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责任。

1、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六、提高了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标准提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每级增加三个月,五至六级每级增加两个月,七至十级每级增加一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2009年度的标准计算为343500元。

七、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新条例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费的处罚力度。

1、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应当在限期内补缴,并自欠缴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万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新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职工新发生的费用,之前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文由杜礼红律师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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