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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可以反悔吗

时间:2009/5/21 16:28:41

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可以反悔吗?

仪陇读者先生:去年11月份,我在帮陈某修房时从墙上摔了下来,造成腰椎严重损伤。陈某承担了我前期治疗费用13000元后,与我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陈某再赔偿8000元,其余一切损失由我自己承担。现我继续治疗花去人民币2余万元,伤情经鉴定为伤残九级。请问,对这份不公平的赔偿协议我可以反悔吗?

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礼红: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据此,你与陈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不足以弥补你的损失,且大大的低于你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属于显失公平,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重新确定李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商品接收后毁损谁担责?

      南充某建筑公司青女士:我公司从黄某处购买挖掘机一台,约定由黄某派人到施工工地现场调试后交付使用,随后我公司到黄某的库房提货,接货后自己用车运回。货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挖掘机毁损。请问:挖掘机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损失由谁承担?

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礼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你公司购买的挖掘机的所有权转移及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特殊的规定;你公司与黄某施工工地现场调试交付使用的约定,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特殊约定,而是质量验收条款。因此,挖掘机毁损的风险转移问题应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况处理,即你公司到黄某库房提货时完成交付,所有权连同该挖掘机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此时转移给你。故本案损失应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亲属主张代位求偿权吗

      西充县读者雷先生:今年五月,我在保险公司为我的搅拌站投保了财产损失险,保险金额78万元。前不久,我17岁的儿子来搅拌站玩耍,他出于好奇擅自打开电源开动机器,不慎造成搅拌站的部分机械零件毁损。请问: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能向我儿子代位请求赔偿吗?

      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礼红:我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法律作如此规定,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对保险标的具有与被保险人共同的利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通常不会愿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一旦他们过失造成保险事故,实际上是给他们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允许再追究他们的过失责任。本案中,你儿子显然不是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至于他擅自启动搅拌站,并不影响保险人的赔偿,所以,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不能向你儿子代位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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