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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逆袭,三合律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时间:2017/10/17 17:19:56

       诉讼逆袭,三合律师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编者按二审案件很难搞,几乎成了所有律师不谋而合的共识。因为没有参与一审案件的全过程,对于二审案件只能通过一审判决文书、当事人诉说等方面去了解。同时,因为代理二审的律师还要面对当事人迫切希望通过二审改判的迫切心情,因此,代理二审案件不仅需要律师投入大量的精力,从已知证据中寻找突破口,更需要律师充分的准备和对法律的娴熟运用。

    基本案情

   2014年,中文广告公司与百计公司签订了《广告牌设置互惠协议》。双方约定,百计公司将所属的 LED 显示屏转让给中文广告公司,转让价格 20万元,中文广告公司则为百计公司投放价值20万元广告播放。合约签订后,中文广告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中文广告公司接受百计公司转让的LED显示屏时发现,该显示屏已经完全没有使用价值,遂向百计公司提出异议,要求解决广告费用。百计公司以该显示屏还可以维修使用为由,拒不支付20万元。中文广告公司无奈向百计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计公司支付广告费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广告牌设置互惠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百计公司在转让时将原价为68万元的显示屏折价为20万元已经将显示屏的维修成本等费用计算在内,且该显示屏并非完全不能使用。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中文广告公司的诉请。

  诉讼策略:

  一审判决后,中文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来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咨询,三合律师事务所的徐裕菊、李凤律师接待了他。两律师通过分析中文广告公司提供的诉讼文书、相关证据资料、分析一审判决后,认为作为原告的中文广告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方案,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均存在疑问。想要在二审中“反败为胜”,需要寻找案件新的突破口。

经过详细、全面的案卷分析,徐裕菊、李凤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了【《广告牌设置互惠协议》部分条款无效,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广告费】的代理意见。

 首先,针对显示屏的所有权属问题,律师提出百计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属于无权处分,因此该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其次,中文广告公司愿意接受百计公司转让折旧后的显示屏,其目的是获得显示屏的使用价值,而非残余价值值。经过专业机构检测的显示屏已经没有维修价值,导致双方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第三,中文广告公司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百计公司就应当向其支付合同对价。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百计公司向中文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用20万元。至此,三合律师通过自己的智慧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编辑: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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